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在2008.05.12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8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5月30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違法行為,需要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或任免機關根據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追究應堅持依法有據、違法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追究的方式為: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一)不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編制、公布或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形成或者變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五)未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等場所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
(六)對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布、不澄清的。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一)不依法受理申請人申請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期限答覆申請人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未徵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機關予以更正,應該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警告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二)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的;
(三)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經批准發布的;
(四)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本辦法第六、七、八條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人主動採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損失及影響的,應當減輕處分;違法違紀行為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於處分。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中新生態城管理委員會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的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相關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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