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203
【發布文號】津房改[1993]3號
【發布日期】1993-06-05
【生效日期】199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房改領導小組印發《天津市職工
個人購建住房貸款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房改(1993)3號一九九三年六月五日)
各區、縣,各委、局,各駐津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天津市職工個人購建住房貸款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天津市職工個人購建住房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住房貸款是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的職工,購、建自住房和大修私房的專項貸款。住房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抵押保證的原則。
第三條住房貸款的資金來自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
第四條住房貸款業務由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和建行區、縣支行辦理。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五條凡參加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購、建自住房或大修私房資金不足的職工,均可申請住房貸款。申請住房貸款的條件是:
一、借款人有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經濟收入證明。
二、購買自住房的,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契約或其他證明檔案;自建住房的,須有規劃、土地部門批准的檔案;大修私房的,須有規劃部門批准的檔案。
三、在貸款銀行有購、建自住房或大修私房所需30%以上的資金存款。
四、同意用自住或共有房產他項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抵押。
五、有代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單位提供保證。
六、同意辦理公證,保險。
第三章 貸款程式
第六條職工借款需填寫職工個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請書,並經工作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條借款人持借款申請書、身份證和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單位所在地的建設銀行區、縣支行辦理借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查合格後出具貸款證明。
第八條借款人將購、建自住房、大修私房的30%以上的自籌資金存入貸款銀行。
第九條借款人憑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憑證與售房、建房單位簽定購、建房契約或協定,之後,憑購、建房契約或協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和領取《土地使用證》手續。借款人和貸款銀行持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抵押申請書、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手續。如借款人購買期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需到房屋座落的區、縣房管部門辦理購房權益抵押手續,借貸雙方及保證人簽定借款契約並進行公證。
第十條借款人須按借款契約規定,每月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託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轉交貸款銀行。用於購房的貸款,由貸款銀行按借款契約,將個人存款和貸款用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銀行帳戶。用於自建住房、大修私房的貸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契約支取。
借款人還清借款本息後,應在一個月內辦理註銷抵押手續。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
1.貸款額度=(借貸人+配偶月工資總額之和)×30%×12個月×貸款年限
2.購房最高貸款額為房價的70%;自建住房、大修私房最高貸款額為所需費用的50%。
第十二條貸款期限
購商品房貸款最長年限十五年;購自住房和自建住房的貸款最長年限十年;大修私房的貸款最長年限五年。
貸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按貸款年限實行不同利率。貸款期在一年內(含一年)的按月利率3.3‰計息,貸款期每增加一年,月利率上調0.3‰,貸款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當國家調整利率時,貸款利率隨之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按提前的期限調整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已歸還的貸款本息不再重新計算。借款人未按契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按逾期天數每天罰逾期款額2.5‰的滯納金。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五條借款人須將自住房他項權證或購、建住房契約、協定的全部權益抵押給貸款銀行,也可將有價證券,如國庫券、企業債券等抵押給貸款銀行。
第十六條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可用自住、共有房地產或購買、自建住房房地產抵押,但不得重複抵押。他人的房地產,不能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房地產做抵押的,須徵得共有人的同意,並辦理公證。
三、抵押房地產的現值,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門評估。抵押額最高為抵押物現值的百分之七十。用共有房地產抵押的,抵押額以借款人占有的份額為限。
四、住房在抵押期間,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並有維修和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但無權轉借、轉租、變賣或再次抵押。
第十七條借款人以購、建自住房或私房抵押的。在未取得住房產權證、土地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建住房契約的全部權益抵押。抵押期間,貸款銀行為抵押契約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條遇有下述情況之一:一是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未能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可寬限三個月。寬限期內每天按逾期金額收取2.5‰的罰息,寬限期滿後借款人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二是借款人在借款契約終止前死亡或失蹤或移居國外的,由借款人合法繼承人償還、借款人合法繼承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將按有關規定對抵押物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抵押物處理
一、借款人逾期三個月不履行借款契約的,貸款銀行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賣費和處理抵押物的其他費用:
(2)支付與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3)補交土地出讓金;
(4)歸還共有產權人所占份額;
(5)歸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
(6)剩餘部分退還借款人。
二、貸款銀行在處理共有產權住房時,共有產權人有優先認購借款人的產權份額的權利。
第二十條有價證券抵押
借款人用有價證券抵押的,有價證券金額要與借款額相同,並按有價證券期限申請同期同額貸款。有價證券交貸款銀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契約還本付息後,貸款銀行將抵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借款到期,借款人未能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抵押的有價證券予以處理,以抵償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剩餘金額退還借款人。
第六章 貸款保證
第二十一條貸款保證
一、用自住或共有住房他項權證、土地使用證抵押的,借款人須由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可撤消的全額保證。保證單位必須具有為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單位或個人保證金額以契約的貸款本息及契約引起訴訟費為限。單位和個人保證自借款契約簽定之日起到借款契約解除時止。
三、用有價證券抵押的,借款人可不提供保證。
四、借款人工作變動時要及時辦理變更保證手續。未辦變更保證手續的,保證書繼續有效。
第七章 抵押保險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以房地產抵押的,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房抵押保險條款》辦理住房抵押保險。
第二十三條按準成本價購買自住房的,按房屋實際價格保險;按標準價購買自住房以及自建、大修私房的,保險金額按房屋座落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的估價金額保險。
第二十四條住房抵押的保險期與貸款期限一致。在住房抵押期間,保險單交貸款銀行抵押,保險單享有的權益無條件地讓給貸款銀行。住房保險責任從約定起保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五條住房貸款要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貸款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違反借款契約規定的條款。
2.借款挪作他用,對挪用部分加收50%的罰息。
3.借款人發生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變故。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要主動配合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抵押物的評估費、保管費由借款人負擔,借款契約公證費由借貸雙方分擔。
第二十八條借、貸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借款契約時,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在雙方未達成協定前,借款契約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借、貸方之間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貸款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1993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