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條例
(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請和審批
第四章 海域使用權
第五章 臨時使用海域
第六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促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動和不足三個月臨時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動,以及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海域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海域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區劃,遵循統一規劃、節約使用、合理開發和治理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海域使用必須遵守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嚴格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海洋生態平衡。
第二章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
第五條本市嚴格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制度。
第六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市海洋功能區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國務院批准本市海洋功能區劃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七條經國務院批准的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因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需要進行修改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海域使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海域使用規劃,應當堅持總量控制和可持續利用的原則,科學安排各類海域使用。
第九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岸線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適時組織海岸線的修測,將海岸線修測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海域使用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進行預審,並出具用海預審意見書。
項目審批主管部門在對使用海域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時,應當將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海預審意見書作為立項受理要件。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申請海域使用權,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相關的資信證明;
(三)海域使用的論證材料;
(四)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覆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建設項目海域使用權,還應當提交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材料。
申請底播養殖項目海域使用權,不提供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第十二條下列使用海域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
(一)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項目;
(二)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項目;
(三)影響海洋功能區劃主導功能的項目;
(四)涉及港口、航道等海上交通安全的項目;
(五)涉及國防安全、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的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使用海域的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
第十三條申請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也可以委託有關機構編制。
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科學、客觀、公正地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並對論證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域使用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海域使用申請受理書面憑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後,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照法定審批許可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經市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申請海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的;
(二)嚴重影響海洋環境的;
(三)造成航道、港區、入海河口的淤積、堵塞,嚴重影響海上交通安全和港口作業的;
(四)導致岸灘侵蝕或者危害海岸工程安全和行洪排澇的;
(五)影響軍事管理區、國防設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海域使用權
第十七條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取得,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海域使用申請依法批准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進行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十九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告。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條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續期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向海域使用人作出提示。
第二十一條海域使用權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繳納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繼承。
法律規定免繳或者經批准免繳、減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
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法律規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其使用的海域不得用於經營性活動。
經批准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其使用的海域不得用於批准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無償收回海域使用權,並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一)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二)無正當理由閒置海域滿一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無償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和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海域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海域使用權人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海域使用權批准的界址和面積進行設計、施工,工程項目的邊界不得超過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線。
第二十七條填海、圍海和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項目竣工後十日內,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驗收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證書;
(二)工程項目監理報告、工程建設驗收報告;
(三)海洋工程項目設計圖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資料。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一)海洋工程項目竣工後實際界址、面積調查情況,與批准界址和面積的對比分析;
(二)填海區周邊海域地形地貌和水動力變化情況分析;
(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的相應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四)其他需要驗收的事項。
經驗收合格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海域使用驗收檔案。經驗收不合格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海域使用權人經整改後,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九條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海域使用驗收檔案、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臨時使用海域
第三十條不足三個月臨時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的,海域使用人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
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資信證明;
(三)海域使用界址圖;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在十日內完成審核。同意臨時使用海域的,核發臨時海域使用證;不同意臨時使用海域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臨時使用海域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臨時使用海域期限屆滿,原海域使用人應當拆除臨時使用海域的設施和構築物,恢復原狀。
第六章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條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並上繳財政。
第三十四條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項目的海域使用金,應當一次性繳納。因特殊情況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第三十五條經批准減繳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海域項目,其使用的海域進行轉讓、出租或者作價入股的,必須補繳減繳部分的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六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其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海域使用金標準。
第三十七條經營性臨時使用海域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弄虛作假造成論證報告失實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將免繳、減繳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海域項目用於經營性活動或者用於批准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該海域面積應繳納海域使用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該海域面積應繳納海域使用金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海域使用權。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海域使用權人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構築物等海洋工程項目使用海域邊界超過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線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拆除臨時使用海域的設施和構築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作出處罰的機關委託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原海域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海域使用權人未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海域使用金。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5日發布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9月12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7年10月22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草案)》,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城建環保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國土房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學習了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有關更好發揮天津濱海新區在改革開放和自主創新中重要作用的精神,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經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關於促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
根據黨的十七大關於更好地發揮天津濱海新區在改革開放和自主創新中重要作用的精神,二次審議稿增加了兩方面內容:一是在第一條的立法宗旨中增加了“促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內容;二是在第二十五條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原因中,增加了因“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的需要”的內容。
二、關於加強海洋環境保護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發展海洋經濟、開發利用海域過程中,必須嚴格海洋環境保護,建議條例增加這方面內容。據此,二次審議稿在第四條增加了第二款:“海域使用必須遵守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嚴格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海洋生態平衡。”
三、關於海域使用規劃和編制原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科學、合理安排各類海域使用,在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應當建立並嚴格實行海域使用規劃制度,建議條例對此作出規定。據此,二次審議稿第二章增加了有關海域使用規劃的內容:一是將第二章的名稱修改為“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二是將第五條修改為“本市嚴格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制度”;三是增加第八條,明確了編制海域使用規劃的程式和原則,並在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相應增加了“海域使用規劃”的內容。
四、關於建設項目使用海域的選址
有關方面提出,建設項目使用海域的,應當先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申請,並將選址意見書作為立項審批部門辦理立項的受理要件。據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選址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審批主管部門在對使用海域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時,應當將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作為立項受理要件。”
五、關於海域使用論證單位的責任
有關方面提出,海域使用論證是保證科學合理開發使用海域的關鍵環節,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論證,並對論證結論負責。據此,二次審議稿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海域使用論證應當由具有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科學、客觀、公正地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並對論證結論負責。”
六、關於海域使用申請的審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在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之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據此,二次審議稿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後,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照法定審批許可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經市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七、關於對經營性用海活動的限制
有關方面提出,海洋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免繳和經批准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條例應當明確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或者批准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據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法律規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其使用的海域不得用於經營性活動。”“經批准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其使用的海域不得用於批准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八、關於控制超面積使用海域
有關方面提出,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面積使用海域,不能超過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線進行施工建設。據此,二次審議稿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海域使用權人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海域使用權批准的界址和面積進行設計、施工,工程項目的邊界不得超過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線。”
九、關於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確有困難經批准分期繳納的,條例應當明確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據此,二次審議稿在第三十四條中增加了“分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的內容。
十、關於法律責任
城建環保委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處罰的救濟條款,以及對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法律責任條款。據此,二次審議稿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對有關條款的罰款幅度進行了調整;二是增加了對當事人受處罰後的救濟條款;三是增加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內容。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刪除了一些與上位法重複的內容,並對部分條款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於2007年7月1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該《條例(草案)》做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雖然海岸線只有153公里,海域面積約3000平方公里,但具有良好的區位優勢。適宜於發展港口貿易、交通運輸、海洋化工等海洋經濟。這些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為加快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和支撐。199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對於加強我市海域使用管理,促進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海域,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海域使用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以及海洋開發利用能力的提高,我市現行海域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與國家新出台的法律不相適應,海域使用管理規範跟不上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和建設國際港口城市以及發展海洋經濟的形勢要求,主要表現在:一是我市的海域管理辦法是在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出台前制訂的。其中許多規定與國家法律不一致,也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相銜接,難以適應不斷發展的海域使用管理實際需要,應當根據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二是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的許多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需要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辦法;三是目前海洋開發利用缺乏統籌協調和解決用海矛盾的有效機制,造成海域使用糾紛不斷發生。海域使用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四是針對我市海岸線及近岸海域的大量開發建設活動,為解決海洋資源供需矛盾的突出問題,亟須統一規劃和規範。因此,制定本《條例(草案)》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國家有關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配套辦法和規定,同時借鑑參考了上海、江蘇、山東、福建等地的經驗做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擬定。《條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九條,分為總則、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申請與審批、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金、臨時使用海域、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內容。重點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主管部門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海域使用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海域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和《天津市海洋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津黨辦發〔2000〕56號)以及本市實際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關於海洋功能區劃的問題。
海域使用管理法對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審批等都已作出具體規定。《條例(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本市應當嚴格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按規定報批公布。同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規定,本市海洋功能區劃經國務院批准後,不得擅自調整。因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需要改變本市海洋功能區劃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三)關於海域使用的申請與審批問題。
《條例(草案)》第九條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對申請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的材料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對於涉海建設工程項目還應提供經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書面材料。這既避免了用海項目的盲目投資建設,也減少了申請人重複申請的負擔,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同時,第十二條規定了行政許可機關受理申請的要求,即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域使用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出具海域使用申請受理書面憑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改正。這體現了行政機關的服務意識和以人為本的要求。
(四)關於海域使用權的問題。
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關於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有償取得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海域使用權除依申請取得外,有條件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出讓方式確定海域使用權人。本市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等問題。參考江蘇、山東等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規及依據國家海洋局發布的相關規章的明確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以有償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者作價入股。目的在於保護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權益。
(五)關於海域使用權收回問題。
由於海域使用管理法對於海域使用權的收回只作了原則規定,在實際中難以操作。近年來出現了海域使用權人為了牟取利益囤積海域,違背海域使用權人意願,隨意收回海域使用權等現象。為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最佳化配置海域資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海域使用權,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一)海域使用權出讓年限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二)無正當理由閒置海域滿一年的;(三)以非有償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其目的已經終止或任務已經完成的。同時,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和國家建設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海域使用權人給予合理補償。
(六)關於海域使用權證書換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問題。
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本市海域填海造陸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後,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檔案、海域使用權證書,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登記造冊,確認土地使用權,換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權人的填海項目竣工後未經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形成的土地不予換髮土地使用權證書。
(七)關於海域使用金的繳納問題。
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的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對於免繳和減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均有明確規定。《條例(草案)》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在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對填海、圍海和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項目,其海域使用金應當一次性徵繳,因特殊情況需要分期繳納的,應當經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依法批准減繳或者免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其使用的海域進行轉讓、出租或者抵押的,必須補繳減免部分的海域使用金。
(八)關於臨時使用海域的問題。
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個月的,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其中,經營性臨時使用海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同時規定,臨時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變海域用途,不得抵押、轉讓和出租。
(九)關於法律責任。
對海域使用權人、海域使用論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限期改正、補辦手續等處理措施和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手段。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