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5.25
  • 實施時間:2005.09.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房屋所有權登記,第四章 房屋他項權登記,第五章 預告登記,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當事人設立、轉讓、變更和終止房屋權利,應當依法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未經登記的房屋不得轉讓。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和管理機關,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委託市或者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事務。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權屬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製作統一的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並制定房屋權屬登記規範。
房屋權屬登記簿實行公開查詢制度。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也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委託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依法將房屋權屬有關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並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八條 自然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使用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一致。
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
第九條 共有的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將房屋權屬共有情況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並向房屋共有人分別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占有房屋份額最大的共有人持有,或者由房屋共有人協商確定持證人;其他房屋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權證。
第十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提交有關登記檔案。登記檔案用外文書寫的,還應當提交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交登記檔案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受理登記申請,並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登記檔案不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受理登記申請,並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檔案。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需要對房屋的實際狀況進行查看時,申請人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不得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檔案的;
(三)屬於違法建築或者臨時建築的;
(四)房屋權利被依法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申請登記的情形。
房屋滅失的,不得申請房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登記。
第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登記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將房屋權屬有關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受理日為登記日。
經審核不符合登記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在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將房屋權屬登記內容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房屋權屬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房屋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房屋的坐落;
(三)房屋的面積、設計用途;
(四)房屋他項權事項;
(五)房屋權利被限制事項;
(六)房屋權利登記日期;
(七)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積和用途;
(八)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換髮、補發事項;
(九)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未經法定程式,任何人不得更改。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應當與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屋權屬登記簿為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 房屋權利人認為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確有錯誤的,應當對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沒有錯誤的,應當作出不予更正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發現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將需要更正的內容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提出異議。逾期不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的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提出異議,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的當日,將異議申請人和異議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
異議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房屋權利人達成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並通知房屋權屬登記機關。逾期未達成協定也不申請保全的,該異議失效。
在異議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期間,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暫不辦理轉移、變更和他項權登記。
因異議申請不當造成房屋權利人權益損害的,異議申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換髮。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換髮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滅失的,房屋權利人可以持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的滅失聲明,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補發。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記載內容有錯誤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將該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交回。房屋權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交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由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 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對已登記的房屋採取限制轉移、限制設定他項權等措施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決定書載明的房屋權利人、範圍、內容和期限等,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記載。
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決定書載明的房屋權利人、範圍和內容不明確的,或者與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書面告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將房屋權屬登記簿和房屋權屬登記的檔案資料,統一管理,永久保存。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房屋權屬登記檔案和歸檔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登記費和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 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將登記結果及時通知購房人。
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房屋,也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應當一併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證明材料;
(六)地名證明;
(七)房屋測繪成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在集體土地上依法建設的非商品房屋和在宅基地上建設的農民住宅房屋,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件;
(四)建房批准檔案;
(五)房屋測繪成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節 轉移登記
第二十九條 已登記的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轉讓房屋所有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 已登記的房屋,因繼承、接受遺贈等原因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取得房屋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申請房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契約或者法律文書、其他檔案;
(五)登記規範規定的其他有關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公證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公證文書。
申請宅基地上農民住宅房屋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村民委員會的同意證明文書。
第三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節 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已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更名的;
(二)地名更名的;
(三)配偶之間房屋登記權利人變更的;
(四)房屋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之間轉換的;
(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狀況發生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房屋設有他項權的,同時辦理房屋他項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與變更事實有關的證明檔案。
第三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節 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及房屋滅失的證明材料申請註銷登記。
房屋被依法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後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逾期未按照本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房屋滅失證明檔案將註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三十七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終止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註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三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註銷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四章 房屋他項權登記

第三十九條 設定、轉讓、變更、終止房屋的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的設定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房屋他項權設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的契約;
(五)抵押擔保的主契約。
第四十一條 申請房屋他項權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他項權證書;
(五)證明房屋他項權發生轉移、變更或者終止的檔案。
第四十二條 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建設工程總承包契約和施工總承包契約;
(六)抵押契約;
(七)抵押擔保的主契約。
第四十三條 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移、變更、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抵押權發生轉移、變更、終止的檔案。
第四十四條 同一房屋有兩個以上申請他項權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先後順序進行登記。
第四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房屋他項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房屋他項權人領取房屋他項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對房屋他項權註銷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屋他項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作廢。

第五章 預告登記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期房,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的同時,應當辦理預售登記。
未經預售登記的,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
第四十七條 購買期房的購房人為了保障其將來取得房屋所有權,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處分該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的期房,他人不得處分。
第四十八條 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期房設定抵押權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期房未經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四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售登記證明;
(四)商品房買賣契約;
(五)登記規範規定的其他有關檔案。
第五十條 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證明;
(四)抵押契約;
(五)抵押擔保的主契約。
第五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當事人領取預告登記證明。
第五十二條 經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註銷預告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告登記證明;
(四)房屋權利終止的證明。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註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書面通知當事人,原預告登記證明作廢。
第五十三條 經預告登記的房屋初始登記後,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十四條 預購期房的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入住兩年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辦理房屋初始登記的,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偽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和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塗改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期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房屋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虛假的申請登記檔案導致登記錯誤,或者偽造、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因故未能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憑房屋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證明材料或者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核查並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第六十條 已建成的住宅房屋在辦理轉移、變更或者他項權登記時,需要辦理土地權屬登記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方便當事人登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依法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發布、1997年9月3日修訂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5月24日上午對《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5年5月24日晚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三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房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法工委的修改建議,對有關公證問題進行了審議,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下面,我就建議表決稿修改的有關公證問題報告如下:
有的委員建議,在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中增加有關公證的內容,以發揮公證機構的證明作用,減少矛盾和爭議。還有的委員提出,公證必須體現自願的原則,公證實行的是有償服務,不要因此而增加老百姓的負擔。
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公證實行的是當事人自願申請的原則。《天津市公證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者文書,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辦理公證:……(二)私有房屋的分割協定、贈與文書、繼承權的認定;(三)商品房預售契約和分期付款協定,房產抵押權的設定”,並沒有規定這些事項“必須公證”或者“應當公證”。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草案)》規定,公證一般是根據當事人自願申請進行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申請公證。法務部部長張福森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說明中指出,公證法草案對法定公證事項沒有採取列舉的方式,主要考慮是,參照外國一般的立法慣例,法定公證事項都是在民商實體法中予以規定的。因此,為了避免與國家即將出台的公證法不一致,也避免增加老百姓的負擔,結合委員所提意見,建議表決稿在第三十一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公證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公證文書。”
此外,建議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三次審議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基本成熟、可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2月10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上一些委員對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房管局等單位,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城建環保委修改意見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修改建議。
2004年2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五次會議,對法工委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草案涉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應當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意見。經過反覆調查研究和協調,法工委提出了草案徵求意見稿。2004年12月3日法制委員會再次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審議。2004年12月7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同意將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公示,廣泛徵求意見。12月14日天津日報等主要媒體全文刊登了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公示期間,共收到民眾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等151件。法工委會同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房管局、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徵求意見稿再次進行修改,提出修改建議。
2005年3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城建環保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房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城建環保委修改意見以及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二次審議稿經3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下面,我就二次審議稿所作的主要修改,報告如下:
一、關於房屋權屬登記機關
在常委會審議和民眾的意見中提出,草案關於房屋權屬的登記機關規定不夠明確。據此,二次審議稿第五條修改為:“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和管理機關,負責本市房屋權屬登記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委託市或者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事務。”
二、關於不得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情形
有關方面建議,條例應當明確當事人在哪些情況下不得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據此,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不得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檔案的;
“(三)屬於違法建築或者臨時建築的;
“(四)房屋權利被依法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申請登記的情形。
“房屋滅失的,不得申請房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登記。”
三、關於房屋所有權登記異議
在徵求意見中有的民眾建議,在條例中應當增加有關利害關係人對房屋所有權登記可以提出異議的規定。據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了一條,在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對房屋所有權登記提出異議申請同時,對防止濫用異議權利、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第十九條:“房屋所有權的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以持相關的證明檔案,提出異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人和異議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
“申請異議人應當在申請異議之日起十日內與房屋權利人達成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未達成協定或者不起訴的,該異議予以撤銷。
“在異議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期間,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轉移、變更和他項權登記。
“因異議申請不當造成房屋權利人權益損害的,異議申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關於預告登記的範圍
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的預告登記範圍有6項,包括預購商品房轉讓的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轉讓的預告登記等。為了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預購商品房的購房人惡意炒賣期房,抑制期房價格過度上漲,二次審議稿將預告登記的範圍限制在三個方面,即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和在建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
五、關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時間界限
徵求意見稿第五十八條規定:“1999年12月31日前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因故而未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憑房屋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證明材料或者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受理前款登記申請並進行核查後,應當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在徵求意見中廣大民眾贊成這一規定,但還有一些民眾來信來電話,要求把這一時限再向後推遲一段,以使更多的民眾能夠依本條例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考慮到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從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而且從2003年1月開始本市實行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商品房銷售已經比較規範。因此,二次審議稿將這一時限修改為2002年12月31日之前。這樣規定既可以更多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又不會對目前的登記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作了修改和調整。 草案二次審議稿及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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