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在1996.03.03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根據2005年9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六十二條:天津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發布、1997年9月3日修訂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3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3月03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廢止時間:2005年9月1日
第一條 為確認城市房屋所有權,加強房屋權屬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鎮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及抵押他項權利設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行政轄區內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機關。
外國和港、澳、台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投資的單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權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工作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辦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准,向房屋所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須共同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准,向房屋共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額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額均等的,由共有人協商議定收執人。其他房屋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憑證,由發證機關和填發機關蓋章後生效。
《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翻印、塗改和偽造。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相一致的原則。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規定同時轉移。
第七條 新建成的房屋,當事人應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房屋建設計畫的批准檔案;
(三)土地使用證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件;
(六)房屋竣工平面圖。
第八條 新建房屋尚未竣工而預售期房的,房屋建成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辦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凡發生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等轉讓行為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自轉讓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條 個人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契約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單位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契約和單位資格證明。屬於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的非住宅房屋,還應提交局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集體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屬於外省市單位在津買賣房屋,還應提交該省市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對繼承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對受贈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對析產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析產協定書和當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的,應自更名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批准更名檔案或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因翻建、改建、擴建使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平面圖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因倒塌、焚毀、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拆除單位應自房屋滅失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滅失的證明和有關資料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暫緩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但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備案:
(一)房屋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三)主管登記機關認為其他可以暫緩登記的。
當事人應自暫緩登記的情況消失後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時,必須辦理他項權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自簽訂契約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應同時持《房屋共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抵押契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他項權登記。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審查核准,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並在抵押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抵押事項。
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個人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或假名;單位必須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也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書面委託代理人代辦,委託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國外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1年。
第二十三條 凡申請登記符合發證條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核心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新建初始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二)轉移和變更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三)他項權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填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交納登記費、勘丈費和證件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持證人應登報聲明遺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在遺失聲明見報30日後,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逾期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加征2‰的登記費。
第二十七條 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補辦登記手續,並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負擔50%。
第二十八條 凡未辦理房屋註銷登記的,對原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必須俟補辦原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手續後,方可頒發新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吊銷房屋權屬證書,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一)申辦登記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名稱申請登記的;
(三)偽造、翻印、塗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塗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人民法院對房屋權屬做出判決,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
(五)其他必須撤銷登記或吊銷權屬證書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獲準房屋所有權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發現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確有失誤的,應書面通知持證人限期繳銷證書。逾期不繳銷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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