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單位自有房產管理辦法

《天津市單位自有房產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文號津政發[1986]9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單位自有房產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6年1月1日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86]94號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單位自有房產管理辦法
(一九八六年津政發〔1986〕94號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產權單位的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單位自有房產的作用,適應城市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國家各部門及外省、市駐津單位自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下簡稱單位產),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單位產的所有人,必須於房屋竣工一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區,縣房管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領取房產所有證。
本辦法頒布前已使用,但尚未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的,應於本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條單位產出賣、轉讓或與他人調換產權以及產權人名稱改變的,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管機關辦理產權轉移或更名手續;拆除房屋須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管機關辦理準拆和註銷房產登記手續。
第五條房屋的使用應當符合建築設計用途,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應報經所在區、縣房管機關審查批准。
本辦法頒布前已經形成使用與房屋建築設計用途不相符的,應逐步進行調整。達到合理使用。
第六條單位產允許出租。單位自有職工宿舍應實行租賃制度,並按照《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管理。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使用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契約紙。
第七條房屋的租金應參照《天津市公有房屋計租標準》收取,水、電費要與房租分開。收取的租金除交納國家規定的稅費外,只能用於房屋管理、維修和重建、擴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單位產的所有人,應負責房屋維修,保持房屋建築完好和裝修設備的正常使用。對有倒塌危險的房屋,應及時搶修,延誤不修而發生塌房事故的,產權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
發生塌房事故的,產權單位應及時報告所在區、縣房管機關。
第九條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單位產時,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凡有房產的單位,應設定或指定相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房屋管理。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房管政策和有關規定,做好產權登記,建立房產檔案;
(二)建立健全房產管理制度;
(三)定期檢查房屋,制定維修、養護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對出租房屋加強經營管理,及時收繳租金,教育職工愛護房屋,搞好職工住房調換工作;
(五)掌握住房變動情況,及時辦理各項變動手續,並按時向所在區、縣房管機關報送房產情況的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單位產可以按規定移交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也可委託房產經營單位代為經營管理。委託管理的房產,其所有權不變。
第十二條違反第三條規定不按期辦理產權登記和違反第四條規定不辦理產權轉移或更名手續的,每逾期一個月,處以房值1%的罰款。
違反第四條規定私自拆除房屋的,處以房值50%以下的罰款,並責令補辦法註銷房產手續。
違反第五條規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處以房值20%以下的罰款,並責令按設計用途使用或補辦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批手續。對擅自改變設計用途造成國家或公民財產損失的,產權單位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對單位的罰款,由區、縣房地產管理機關決定。所收罰款一律上繳市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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