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轉租實施細則

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轉租實施細則

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轉租實施細則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

為加強房產租賃管理工作,維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出租房屋按設計用途正常使用,對承租人轉租住房的行為進行規範管理,本市頒布了直管公有住房轉租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轉租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99-08-30
  • 生效日期:1999-08-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1999-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轉租實施細則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為加強房產租賃管理工作,維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出租房屋按設計用途正常使用,對承租人轉租住房的行為進行規範管理,本市頒布了直管公有住房轉租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規定:
承租人轉租住房必須向房屋所在地房管站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轉租住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經審批合格的,方可轉租。轉租住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欠租的;
(二)現無或轉租後不會造成租賃或使用糾紛的;
(三)無私拆亂改房屋的;
(四)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家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的;
(六)成套單元住房是由一戶承租並使用的。
申請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證件:
(一)書面申請(含家庭成員意見);
(二)承租人與受轉租人簽定的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
(三)《天津市公有住宅住房租賃契約》(以下簡稱“公房契約”);
(四)承租人的戶口冊、身份證;
(五)承租人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單位同意轉租住房證明。
房管站受理轉租申請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房管員調查核實
1、房管員接受承租人申請時要查驗證件是否齊全,所有證件是否符合規定。
2、根據內部資料核查承租人是否欠租,成套單元房是否分租。
3、實地核查房屋是否安全、是否拆改、有無使用或租賃糾紛、家庭成員是否達成一致意見等情況。
(二)三級審批簽署意見
房管員負責對證件、內部資料和實地進行核查,核查後在審批表上填寫核查情況、簽署意見並交管理組長覆核;管理組長對房管員填寫的核查情況和承租人申請轉租住房的相關證件進行覆核後,報站長審批;站長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簽署意見。
(三)經審核同意轉租住房的,房管員與承租人簽定《天津市公有住房轉租契約》(以下簡稱“轉租契約”)。
1、轉租契約統一使用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監製的契約文本。
2、轉租契約中必須明確轉租住房的地點、間號、計租面積、轉租期限、轉租收益、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轉租契約的期限不得超過公房契約簽定的租賃期限。
4、簽定轉租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四)審批許可權
1、房管站負責受理、審批住宅承租人轉租住宅使用申請。
2、房管站負責受理、初審,區房產公司負責審批住宅承租人轉租住宅使用轉為非住宅辦公或經營使用的房屋。
轉租收益的確定方法:
公房轉租除交納公產房屋租金外,需交納轉租收益。
(一)轉為住宅和非住宅使用的轉租收益分別以現行的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標準為基數,根據承租人的收益結合市場情況確定倍數。確定的倍數嚴格控制在3--5倍之內(含3倍和5倍)。
(二)承租人轉租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應按實際轉租的面積收取轉租收益。
擅自轉租住房一經發現,使用《承租人違約通知書》通知承租人在限期內到房管站解決有關事宜。可以轉租的住房,自規定限期後的第一天起,超過三個月不補辦轉租手續,解除租賃關係,收回房屋。
轉租房屋發生下列行為的,房管部門應通知轉租人在十五天內(含節假日)進行治理,規定期限內不進行整改的,解除轉租契約。
(一)受轉租人再行轉租房屋的;
(二)違章拆改房屋結構的;
(三)連續拖欠三個月租金或一個月轉租收益的;
(四)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違反轉租契約其它條款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解除租賃關係,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擅自轉租不準轉租的住房;
(二)承租人違反轉租契約,在規定期限內不進行整改,並在解除轉租契約後繼續違反公房契約規定的。
轉租契約的填寫及保存:
(一)轉租契約(一式兩份)需填項目要書寫工整、內容齊全,空項要劃斜線。
(二)轉租契約的契約戶編號按公房契約的契約戶編號填寫。
(三)轉租契約與公房契約對應保存,並在公房契約中加蓋“公房轉租”章。
房屋使用人是承租人父母、配偶、子女的,需提供關係證明材料。
(一)與承租人不同居一處、同戶籍的父母(指親生父母和養父母)、配偶、子女(指親生子女和養子女),提供身份證和戶口冊證明關係。
(二)與承租人不同居一處、不同戶籍的父母、子女,承租人和其父母、子女分別由工作單位開具關係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開具關係證明);是養父母和養子女關係的,還需有領養關係證明。
(三)與承租人不同居一處、不同戶籍的配偶,可提供身份證和結婚證或分別由單位開具關係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開具關係證明)。
(四)承租人向房管部門提供的房屋使用人關係證明經查證有誤時,要責令承租人按有關規定辦理轉租手續。承租人不辦理轉租手續的,要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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