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
  • 檔案: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辦發[1984]117號
【發布日期】1984-07-25
【生效日期】1984-07-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
(1984年7月25日津政辦發〔1984〕117號)
有關委、局:
為貫徹中央關於“控制大城市規模”的方針和我市城市改革的需要,促進人才流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供內部掌握試行。
一、按照年度進市指標控制進市人口。為更有效地控制人口的機械增長,改變我市“實報實銷”的被動狀態,在明確政策規定的基礎上,輔以按控制指標嚴格掌握的辦法。在我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尚未提出以前,可根據近年來我市人口機械增長的規律,在今後一、兩年內,暫按年規划進市人口一萬六千人做為控制指標,分別下達給組織、人事、勞動、民政、公安等五個部門內部掌握,年終結算,當年有效。今後各單位在審批各類進市人口時,既要按照中央和我市規定的政策、條件嚴格審查,還要掌握在規定控制指標內辦理審批,以使我市人口機械增長轉入計畫控制。
二、改變目前進市人口落戶工作的審批程式。為了更好地發揮各個職能部門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國發〔1977〕140號《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通知》中關於“分兵把口、各負其責”的精神,今後凡調入幹部、職工及其家屬子女,接收易地安置的地方離休、退休人員,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和外地入伍的復員退伍軍人及其家屬子女和轉業軍人等,均由市組織、人事、勞動、民政等部門分別審批。公安部門在規定的進市指標範圍內,憑批准證明及落戶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發現弄虛作假、嚴重違反政策規定的,不予落戶。
三、需要明確的幾項政策:
(1)採取必要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措施,嚴格控制成建制單位遷入。應堅決貫徹中辦發〔1983〕64號《關於堅決制止企業、事業單位往大城市亂搬遷的通知》精神,凡成建制單位遷入我市的,必須經國家計委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後,我市才予受理,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市計委、建委、規劃、人事、勞動、民政、公安等部門嚴格審查,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一律安排在郊、縣。同時,責成遷入單位(就地“兵改工”單位除外)按遷入人數計算,每人交付一萬元的城市建設補助費,統由市建委掌握,用於城市配套建設。
(2)適當放寬科技人員進市條件,分期分批解決現有科技骨幹夫妻兩地分居問題。今後,對於我市急需的短缺門類,具有真才實學的科技人員,採取必要的吸引政策,適當放寬審批條件。按照市委規定,由市人事局匯總,報請王旭東同志批准後,辦理調入和落戶手續。對我市現有科技骨幹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其愛人在外地是幹部或工人的,分別由人事、勞動部門作出計畫,從每年規定的進市人口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分期分批加以解決;其愛人是城鎮居民的,由市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請王旭東同志批准後,由市公安部門予以落戶;家屬是農業戶口的,由市人事部門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專項“農轉非”指標,分期分批予以解決。
(3)按照“出一進一,先出後進,出進平衡”的原則,合理解決一般行政幹部、工人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對於家庭基礎在外省、市,單身在津的一般幹部、工人,應本著“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內地就邊疆,一、二線就三線”的原則,動員和支持本人到外省、市與愛人團聚;凡愛人、子女、老人均在我市,一人在外省、市工作的幹部、工人,可以按照“出一進一”的辦法予以解決;今後凡家庭基礎在外地的一般幹部、工人,我市原則上不予接收。
(4)我市幹部、工人和城鎮居民,因年老、病殘、在津無子女照顧或到外地投靠子女有困難的,可允許調入其一名未婚子女來津。如其子女均已結婚,本著“調城市不調農村,調內地不調邊疆,調人口少不調人口多”的原則,也可調入一名已婚子女,但其配偶及子女應按“出一進一”辦法辦理。
(5)公安、糧食部門按照嬰兒隨母落戶的原則,要在幾年內逐步解決因征地招工、知青選調、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錄用閒散科技人員等原因,至今仍遺留在我市郊區、縣的農業戶口的未成年(十五周歲以下)子女轉非農業戶口問題。但女方未辦理“農轉非”的,其子女戶口不能轉為非農業戶口。同時,為避免再出現類似遺留問題,今後各部門在批准女方“農轉非”時,可將其一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戶口一併轉為非農業戶口。
(6)按照“過去從寬、今後從嚴”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解決因調動工作而遺留下的子女落戶問題。凡其父、母已調津工作多年,確有實際困難的,經原批准調入部門審核批准,公安部門憑原調入證明和批准遺留子女落戶介紹信,可準予辦理落戶。
(7)為適當控制各縣人口進入市內,一般不從各縣調入幹部、工人,並應鼓勵和動員在市區的一方到各縣工作。招生部門應貫徹“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方針,嚴格控制中專、技校的郊縣畢業生向市區分配。
(8)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有關軍隊幹部家屬隨軍的規定,凡軍齡滿十五年和年齡滿三十五歲的營職以上駐津部隊的幹部以及現職飛行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軍來津。軍隊幹部轉業到外地時,其家屬子女應隨幹部遷出我市。凡不按規定遷出的外地轉業幹部,不能以家屬在津為理由要求調回我市。個別確因特殊困難要求調進我市的,經市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可按“出一進一”的辦法辦理。
(9)為嚴格控制市區人口盲目增長,凡外地各類人員進市的審批工作,均由市組織、人事、勞動、民政、公安等五個部門按照我市政策規定和市人民政府下達的進市人口年度控制指標嚴格掌握,不得將指標再向基層分配。
四、關於組織領導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計委負責,定期聽取人事、勞動、民政、公安等部門關於進市人口的情況匯報並協調關係,平衡指標,改進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