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重點課題研究管理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重點課題研究管理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重點課題研究管理辦法》是2011年7月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主要內容是市政府辦公廳負責重點課題研究的組織管理工作。重點課題的課題指南、課題申報、評審立項、研究管理、成果認定、經費管理等具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諮詢工作處負責。 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機制,確保重點課題研究能充分貼近政府工作,滿足決策需求。 建立評審、認定專家組,負責評審課題申報書和認定重點課題研究成果。專家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負責人及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智力支撐體系有關專家組成。已申報本年度重點課題的專家,不得參與本年度的評審、認定工作。重點課題主要由列入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專家庫、市級決策諮詢機構聯絡網以及決策諮詢行業協會工作網的專家申報。其他方面專家凡符合課題申報要求,或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專家庫工作規則相關條件的,也可申報。申報者要能夠切實開展重點課題研究的組織、指導和管理工作。無法開展實質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重點課題研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7月
  • 頒布地區:天津市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檔案號:津政辦發〔2011〕78 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重點課題研究管理辦法的通知
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重點課題研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重點課題研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市人民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充分發揮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智力支撐體系作用,貼近市人民政府重點工作組織好課題研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重點課題(以下簡稱重點課題),是指市人民政府領導確定的,或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市人民政府重點工作和決策需求設立並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智力支撐體系專家為主開展研究的課題。
第三條 重點課題的研究要遵循貼近政府、服務決策、立足現實、適度超前的原則。研究成果要突出科學性、對策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重點課題研究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重點課題的課題指南、課題申報、評審立項、研究管理、成果認定、經費管理等具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諮詢工作處負責。
第六條 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機制,確保重點課題研究能充分貼近政府工作,滿足決策需求。
第七條 建立評審、認定專家組,負責評審課題申報書和認定重點課題研究成果。
專家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負責人及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智力支撐體系有關專家組成。已申報本年度重點課題的專家,不得參與本年度的評審、認定工作。
第三章 課題指南
第八條 重點課題研究要遵循服務決策需求的原則,圍繞市人民政府重點工作和難點問題,組織開展研究,豐富決策思路。
第九條 重點課題的選題來源是: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提出的課題;
(二)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工作和關注的熱點問題以及市人民政府領導的批示,擬出課題建議,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審定的課題。
第十條 重點課題確定後,市政府辦公廳根據題目擬寫課題指南。
第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廳向全市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單位發布課題指南,並附課題申報要求。
課題指南可集中發布,也可根據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隨時發布。
第十二條 課題指南是研究方向的引導和限定,包含課題研究的方向、主要內容以及輔助說明。
第四章 課題申報
第十三條 重點課題主要由列入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專家庫、市級決策諮詢機構聯絡網以及決策諮詢行業協會工作網的專家申報。其他方面專家凡符合課題申報要求,或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專家庫工作規則相關條件的,也可申報。
申報者要能夠切實開展重點課題研究的組織、指導和管理工作。無法開展實質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請。
第十四條 申報課題可由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單位組織進行,也可由個人自行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課題應在課題指南限定的範疇內確定具體課題。申報人根據課題指南,擬定具體研究內容和研究題目,認真填寫課題申報書,並在規定期限內發出。
第五章 評審立項
第十六條 重點課題實行專家評審與政府領導評審相結合的立項評審制。評審專家進行初評,市人民政府及辦公廳領導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 重點課題評審程式為:
(一)資格審查。按照課題申報要求,市政府辦公廳對課題申報書進行審查,合格者進入初評。
(二)匿名初評。評審專家依據統一標準,對通過資格審查的課題申報書的課題論證和研究設計進行匿名評審,按照擬立項課題數2至3倍,確定進入綜合評審的課題申報書。
(三)綜合評審。市人民政府及辦公廳領導對通過匿名初評的課題申報書進行綜合評審,選定符合決策需求的課題。
第十八條 課題選定後,市政府辦公廳要向入選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發出立項通知。
課題負責人持立項通知,與市政府辦公廳簽訂課題契約。
第十九條 對未立項的,由市政府辦公廳逐一通知課題負責人,並將其課題申報書存檔保留一年。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課題申報書相關背景材料;評審結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對外泄露。
第六章 研究管理
第二十一條 重點課題的研究工作,原則上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需要延期的,課題負責人要視情況在開題階段或中期推動
階段及時說明。
第二十二條 課題負責人在簽訂課題契約後,應儘快開展研究工作,並將開題情況通報市政府辦公廳。重點課題開題的時間,
以課題契約標明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重點課題研究中期,市政府辦公廳組織開展推動工作。
中期推動主要內容有:與各課題研究人員進行溝通,了解各項重點課題的研究進展情況,總結階段性成果,介紹市人民政府相關工作動態,確保重點課題研究始終圍繞決策需求展開。各項重點課題研究中期進展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分別報市人民政府相關領導。
第二十四條 需要調研的,課題負責人向市政府辦公廳提出申請後,持與市政府辦公廳簽訂的課題契約,與相關部門聯繫調研。各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各課題組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研究工作,形成研究成果,按課題契約要求報市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六條 變更課題負責人、改變課題名稱、對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課題完成時間延期或課題中止、撤銷課題等情況,須由課題負責人向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
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上述變更的課題,將不予結項,並視情況取消該課題負責人下一年度重點課題申報資格。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撤銷課題,追回重點課題專項研究經費:
(一)以課題名義實施營利行為;
(二)盜用公章或私刻課題公章;
(三)私自篡改課題名稱,對課題進行虛假宣傳;
(四)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五)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六)獲準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嚴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
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課題。
第二十八條 課題組重要活動、重要階段成果應及時通報市政府辦公廳。
第七章 成果認定
第二十九條 重點課題研究成果凡符合結項要求的,予以結項,發放餘款,並向課題負責人及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結項通知書。
第三十條 成果認定採取專家評審和市人民政府採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成果認定採取評審專家通訊認定或組織召開評審會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研究成果經市政府辦公廳領導審核批准後,刊載在市人民政府內部刊物上,供市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決策參考。
第三十三條 全市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及有關單位根據各自情況,將重點課題研究成果納入教學、科研考評體系。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重點課題涉及天津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按照有償原則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重點課題專項研究經費,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 經費標準根據課題的重要程度及開展研究的難度,由市政府辦公廳研究確定。同一批次重點課題專項研究經費標準一致。
第三十七條 重點課題專項研究經費以課題組為單位發放,由課題負責人管理。
第三十八條 研究經費一次核定,分兩期發放。開題時發放第一期經費,發放數額為該課題研究經費總額的60%;結項時發放第二期經費,發放數額為該課題研究經費總額的40%。
第三十九條 研究經費使用範圍遵照國家及我市相關政策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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