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中有關審批臨時占用、掘動道路條文的決議

1984年10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中有關審批臨時占用、掘動道路條文的決議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0.21
  • 實施時間:1984.10.21
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中有關審批臨時占用、掘動道路條文的議案,決定對《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第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作如下修改:
第二條原規定的“……如需臨時占用、掘動的,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修改為:“……如需臨時占用、掘動的,必須按市、區管理分工,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原規定的“臨時占用、掘動道路,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修改為:“臨時占用、掘動道路,須按市、區管理分工,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十四條第三款原規定的“需立即搶修的工程,口頭報公安機關批准後方準動工,當日不能完工的,須補領執照”,修改為:“需立即搶修的工程,口頭報市容管理部門批准後方準動工,並由市容管理部門通知公安機關和道路管理部門。當日不能完工的,須補領執照”。
第六十二條在原文後增加第二款:“設立或變更站點設施的,須經市容管理部門批准”。
第六十五條原規定的“為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公安機關可採取臨時疏導措施,就某一區域、某一道路,規定車輛、行人通行或禁行辦法,並有權變更或撤銷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項”,修改為:“為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公安機關可採取臨時疏導措施,就某一區域、某一道路,規定車輛、行人通行或禁行辦法。遇有必須變更或撤銷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項時,經公安機關提出,由市容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撤銷”。
以上修改後的條文,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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