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中有關臨時占用、掘動道路條文的決議

1987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中有關臨時占用、掘動道路條文的決議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6.19
  • 實施時間:1987.06.19
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中有關臨時占用、掘動道路條文的議案,決定對現行《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的第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作如下修訂:
第二條的“如需臨時占用、掘動的,必須按市、區管理分工,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門批准”,修訂為:“公路養護和市政管理部門為維修道路需占用、掘動道路時(日常維修、養護作業除外),須與公安機關協商後再行施工,並共同採取維持交通的措施。公安機關要大力支持,積極協助,維護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其他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道路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掘動道路,須經公路養護或市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臨時占用、掘動道路,須按市、區管理分工,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門批准。核發執照後,按核准的時間、地點、範圍、要求占用或施工。”修訂為:“經批准臨時占用、掘動道路的,在核發執照後,按核准的時間、地點、範圍、要求占用或施工。”
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需立即搶修的工程,口頭報市容管理部門批准後方準動工,並由市容管理部門通知公安機關和道路管理部門。當日不能完工的,須補領執照。”修訂為:“需立即搶修的工程,口頭通知公路養護或市政管理部門並口頭報公安機關批准後方準動工。當日不能完工的,須補領執照。”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設立或變更站點設施的,須報市容管理部門批准。”予以刪去。
第六十五條的“為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公安機關可採取臨時疏導措施,就某一區域、某一道路,規定車輛、行人通行或禁行辦法。遇有必須變更或撤銷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項時,經公安機關提出,由市容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撤銷。”修訂為:“為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公安機關可採取臨時疏導措施,就某一區域、某一道路,規定車輛、行人通行或禁行辦法,並有權變更或撤銷原批准的占路、掘動道路事項。”
以上修訂後的條文,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決議不符的,按本決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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