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是天水市施行的辦法。
第一條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收購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通過收回、收購、行使優先購買權、徵收的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後儲存,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市、縣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規劃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六條根據市、縣人民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土地收購儲備規模。收購儲備土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計畫,優先收購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收購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市、縣國土資源、財政及人民銀行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包括:
(一)年度收購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收購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收購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收購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
(五)計畫年度末收購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實施土地收購儲備計畫,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下列土地,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
(三)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
(四)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五)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批准用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六)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七)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占用的;
(八)違法占用被依法收回的;
(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予以收回的土地,對土地使用權人可區別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或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下列土地,經依法有償收購後,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原劃撥給企業使用的;
(二)依法有償取得但因破產、倒閉、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提出解除土地出讓契約的;
(四)其他需要有償收購的。
第十二條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土地的範圍:
(一)土地使用者違反出讓契約規定,被依法解除出讓契約的;
(二)長期荒蕪閒置的;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中報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
(四)其他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
第十三條依法徵收土地的範圍:
(一)本市範圍內的集體土地;
(二)其他需要徵收的。
第十四條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因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根據土地收購儲備計畫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七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八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九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有權對收購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收購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二十條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應對收購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收購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二十一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