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0-15
【生效日期】1984-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二條外國和港澳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個人(以下簡稱客商)投資興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客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國內各地區、各部門興辦的內聯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均應經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並在三十天以內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如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特種行業,應領取特種營業執照。未經批准、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者,不準開業。
第三條開發區企業申請登記註冊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開發區管委會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批准檔案;
(二)企業各方簽訂的協定、契約和企業章程;
(三)客商所在國(或地區)政府主管機關發的註冊證書副本或其他信用證明檔案。
第四條開發區企業申請登記時,應以中外兩種文字填寫登記表一式三份。登記的主要內容:企業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註冊資本及合資,合作各方的份額,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廠長、副廠長,批准檔案的機關、文號和日期,職工總人數、外籍職工人數。
第五條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華僑、港澳企業在開發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在批准後的三十天內,持開發區管委會或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檔案、企業所在國(或地區)政府主管機關發的註冊證書副本或其他信用證明檔案及本企業委託書,用中外兩種文字填寫登記表一式三份,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金融業、保險業除提供上述證件外,還應提交其總行(公司)經註冊會計師核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年算書、組織章程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第六條從核發營業執照和登記證之日起,該企業及常駐辦事機構即告成立。其正當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保護。
第七條開發區企業及常駐代表機構,應持營業執照和登記證,向開發區稅務、戶籍機關辦理納稅、留居登記,並向中國銀行開發區分行或經批准設立的外資銀行開戶。
第八條開發區企業遷移、轉產、增減或轉讓註冊資本、延長契約期限、變動登記項目時,應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並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契約期滿或中途終止契約,應在契約期滿或終止契約前三十日內,持原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出具的相應證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開發區企業中途歇業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季節性生產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應在歇業前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歇業手續,並繳回營業執照。復業時應重辦復業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到期不復業,又不辦理延長歇業手續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條開發區企業及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領取或換取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時,均應按規定繳納登記費或變更登記費。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轄區內的企業和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犯本辦法偽造證件、虛報註冊資本和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警告、罰款、責令停業處罰。
第十二條開發區企業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從事業務活動需要提供法人證明的,由原登記機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
第十三條本辦法修改、解釋權屬於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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