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辦法

大連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辦法

為加強大連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大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研究制定了《大連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辦法》,現予公布,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大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文號:大住建發[2019]144號
  •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
第一部分 總則,第二部分 區域劃分原則,第三部分 區域劃分備案,第四部分 區域管理,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大連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
各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備案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及調整相關工作。

第二部分 區域劃分原則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優先、相對集中、功能完善、資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則,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布局建設、利於自治管理等因素。
第五條 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項目用地範圍,原則上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消防、照明、電氣、監控、排水管網、道路、綠地等配套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共用的相臨項目,應當合併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規模過大、被市政道路分割且配套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一個項目,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影響設施設備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劃分。
第六條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項目,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相關材料,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進行劃分。
對規劃紅線不明確或材料不全的老舊住宅區,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規劃、建設、城市管理、消防、市政公用事業服務等有關部門,核實道路、排水、路燈、綠地、消防等附屬設施設備權屬,根據實際情況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原有物業管理區域需要調整的,可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村)委會及相關單位提出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申請,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核實配套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分割、使用情況,並徵得每個擬合併或擬分設區域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後,按照下列原則重新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可以重新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二)原有建築規模較小的相鄰物業管理區域,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可以整合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部分 區域劃分備案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方案。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送交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大連市物業管理區域備案表
(二)規劃設計條件相關檔案
(三)規劃總平面圖(用紅筆標出物業管理區域邊界)
(四)共用設施設備名稱、使用範圍等主要情況;其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
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後的新建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相關檔案、總平面圖、物業服務用房等有關材料可從並聯審批內部流轉平台中進行信息採集,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 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消防、照明、電氣、監控、排水管網、道路、綠地等公共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權屬情況和分割、使用情況,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對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備案,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並向建設單位出具區域備案回執,作為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要件之一。
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區域備案回執抄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條 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業主可以免費查詢。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築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將物業管理區域四至界限、備案回執及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總平面圖在商品房銷售契約中明示和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
物業項目交付後,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築面積、專有部分數量與備案信息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區市縣、先導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更新物業管理區域信息。
第十二條 原有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或者調整,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進行備案,同時向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村)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出具區域備案回執。
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規劃、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查詢,各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共享有關規定辦理。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或者調整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於七日的公示。

第四部分 區域管理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項目,在建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十人以上業主聯名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申請時,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組織成立業主大會。
第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應當作為一個整體,實行物業服務的,應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具有經營憑證和相應資質的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第十五條 劃分後的物業管理區域,原有規劃的市政道路不得進行封閉,同時不得有妨礙其他公共設施設定、維修及發揮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聯繫溝通,建立物業管理區域管理溝通協調機制,積極推動、協調原有物業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工作,統籌解決物業管理區域有關問題,完善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指導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有序進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的,由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相關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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