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大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大連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2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4-01-25
  • 生效時間:1994-01-25
  •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4〕103號
大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94年1月25日大政發〔1994〕10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控制建設工期,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遼寧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進行平等競爭。
第四條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施工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監督。並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簡稱市內四區)和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縣(市)區(不含市內四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並接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設立大連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通過招投標市場發布招標項目信息,公布施工企業資質狀況和施工企業施工能力,為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中介機構提供招投標服務。
招投標市場,由市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政府投資、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國有企業投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以及國有企業或集體經濟組織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的、建築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造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建築安裝、市政、裝飾、港口、管線敷設、土石方及構築物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均應按本辦法組織施工招標投標。
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施工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
第七條建設工程招標,採取以下三種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單位)通過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函進行招標,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經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批准後,可進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
第八條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二)至(五)項規定條件的,必須委託經批准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第九條招標單位在招標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力:
(一)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規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評標原則制定評標定標辦法,確定中標單位和中標價格。
第十條招標單位組織施工招標,應成立招標機構。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範圍內工程項目的招標機構,應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標價審查單位參加。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還應有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參加。
招標機構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審定標底,提出評標,定標辦法和定標意見。
第十一條招標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二)有經過批准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材料;
(三)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四)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併列入招標範圍。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採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但不得將應列入施工招標範圍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另行招標或指定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招標程式:
(一)招標單位到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進行招標項目報建登記;
(二)招標單位在招標前,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接受招標資格審查;
(三)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
(四)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
(五)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申請投標,交納投標保證金,接受資質審查,並由招標單位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對投標企業進行資質核准;
(六)招標單位召開招標會,分發招標檔案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招標單位組織踏勘現場,進行招標檔案答疑;
(八)招標單位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九)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標書;
(十)招標單位編制和審定標底;
(十一)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契約。
第十四條招標檔案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名稱、地址、計畫批准文號、建設面積、層數、結構類型、技術要求、工程內容、地質情況、施工現場條件等);
(二)對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
(三)經過批准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四)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及價格變動處理辦法;
(五)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
(七)工期和質量要求;
(八)編制施工方案的要求;
(九)投標須知(投標書投送要求、投標、開標日程及地點安排等);
(十)承包契約主要條款。
第十五條招標檔案發出後,其內容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同時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檔案發出後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踏勘現場和召開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應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招標檔案發出至開標的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過60天,其它工程不得超過30天。
第三章 標底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或委託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諮詢、監理等中介機構編制。
接受編制標底的機構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務。
第十七條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根據招標檔案、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
(二)標底內容應包括工程量清單、標底價格、工程質量、施工工期和主要材料用量;
(三)標底價格由工程成本(含勞保支出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必須符合國家現行建經政策,充分考慮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還應包括風險費、技術措施費、工期補償費和優質工程補償費以及市場價格的變化。
(四)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八條標底由招標單位組織審定,審定標底時應有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參加。參與審定標底的人員不得接受或參與標底的編制。
第十九條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開標前任何人員不得泄露標底。若有泄露,須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條凡取得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可持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頒發的《投標證》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施工企業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有權決定參加投標或拒絕參加投標;
(二)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有權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時應向招標單位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投標證;
(二)企業簡歷、社會信譽及業績;
(三)全員職工人數,經濟、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狀況和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第二十三條投標單位應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送招標單位。投標單位若要對投標書進行修改和補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通知招標單位,原投標書中相應部分以此函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投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或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
(三)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和加蓋單位公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不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五條投標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招標檔案內容有疑問或發現差錯,應在投標截止日期1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單位詢問;
(二)對招標檔案的部分內容不能確定,必須在投標書中標出,中標後不得附加條件。
(三)投標報價的組成,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二十六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應邀請有關人員和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參加,還可邀請公證部門參加開標,進行公證。
第二十七條招標單位應通知投標單位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小組成員及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標函,公布投標書主要內容和標底。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邀請有關人員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還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八條評定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招標機構組成人員參加,並邀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列席會議。評標、定標應根據評標辦法,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並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九條評標時限自開標日起,一般工程項目不得超過15天,大型工程項目不得超過30天。
第三十條中標單位確定後,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簽發中標通知書。招標單位應通知落標單位,索回招標檔案及資料,退回投標書,並對其投標費用酌情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標準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交納管理費。
第六章 承包契約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15天內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條例》的有關規定,簽訂承包契約。
承包契約簽訂後,招標單位向投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中標價(含勞保支出費)原則上應當一次包死,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費用:
(一)國家、省、市政策性調整價格的;
(二)重大設計變更的;
(三)發生未預料的地基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中標後,禁止將中標工程轉包。若分部、分項工程確需外包,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三十五條承包契約當事人在履行承包契約中發生糾紛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凡未經批准、應招標而未進行招標擅自開工建設的工程,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罰款,並責令停止施工,補辦招標手續。
(二)投標單位相互串通作弊、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以及沒通過招標而承攬任務的,對責任單位處以標底價百分之二的罰款,並取消其一年投標資格;
(三)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單位,處以標底價百分之二罰款,並對責任者處理;
(四)定標後,拒簽承包契約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中標價百分之二以下罰款,並責令簽訂承包契約;
(五)對私自轉包中標工程的單位,責令停止轉包,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工商行政處罰許可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在招投標活動中,對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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