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大連市塑膠行業協會是經大連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由全市塑膠加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自願發起組建的行業組織,是一個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而遵循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團體。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大連市經委(由大連市輕工業聯合會代管)。
大連市塑膠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是: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行業的要求;開展行業調查,摸清行業底數,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規劃和相關政策提供參考意見;協調同行業的公平競爭,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技術培訓,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技術和市場信息;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與本行業有關的各項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大連市塑膠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Dalian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大連市塑膠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決策服務,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為行業、為會員服務,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共同利益,促進大連市塑膠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西北路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全市塑膠行業(原料、製品、模具、機械、行銷、科研等)運營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行業基礎資料,分析研究行業發展環境、市場需求和發展趨勢,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市輕工業聯合會提出行業規劃、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傳達並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和項目申報工作,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
(三)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 倡導企業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開展市場調查,傳遞市場信息,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相關展覽會、展銷會、訂貨會、洽談會。
(五)推介新產品、新技術和科研成果,協助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合資合作項目,開展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
(六)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及業內和社會各界提供所需塑膠方面的技術和市場信息,並根據需要提供可能的技術服務和支持。
(七)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強制認證、強制檢驗以及各類質量檢驗工作。參與國家、省、市名牌產品的推薦和申報活動。
(八)開展專業工藝技術培訓,舉辦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講座,幫助指導會員提高企業管理和生產技術水平。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志願加入本會並按時交納會費;
(三)在大連市依法登記註冊的本行業及與塑膠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提出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提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自覺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完成本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年會費標準為:普通會員單位500元,理事單位1000元,會長、副會長單位2000元。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派出的會員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1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