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塑膠行業協會

浙江省塑膠行業協會

浙江省塑膠行業協會(Zheji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於1994年,是經浙江省民政廳核准註冊、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承擔著全省塑膠行業協調管理任務、跨地區、跨部門不分經濟性質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以塑膠原輔材料、塑膠機械、塑膠模具、塑膠製品加工等為基礎,由從事塑膠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商貿單位、科研院所自願組成的社會經濟團體。

浙江省塑膠行業協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下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塑膠行業協會
  • 外文名:Zheji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4年
  • 縮寫:ZPIA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浙江省塑膠行業協會(英文名稱:Zheji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ZPI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浙江省塑膠行業協會是浙江省塑膠行業(包括塑膠原輔材料、塑膠製品、塑膠機械、塑膠模具等生產、貿易企業)及與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按照自願平等原則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實行“自立、自治、自養`”的“三自”原則,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技術社會團體,經浙江省民政廳核准登記。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對浙江省塑膠行業進行行業管理和巨觀指導,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引導並促進塑膠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和浙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組織制訂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協調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經濟技術合作、原材料供應、利用外資、技術引進中的有關問題,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協調行業內價格公平競爭,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行業發展決策,研究本行業發展趨勢,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為政府部門制訂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三)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參與行業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質量管理等工作;對本行業新辦工業企業的申報進行前期調研,對“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確認簽署意見,作為有關部門審批的重要依據;
(四)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五)受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託,配合、協助進行行業管理活動;完成政府部門賦予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職能。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改善行業經營管理水平;
(六)廣泛組織行業內外、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國內外展覽,參與國內外考察等活動;
(七)創辦內部刊物,開展經濟和技術諮詢活動;廣泛組織行業內外、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收集、提供國內外科技、經濟信息,為行業服務;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組織相關業務知識培訓,推動企業技術和管理素質的提高;
(八)在本省範圍內進行跨地區、跨行業的強強聯合,以促進省內塑膠行業的發展;
(九)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塑膠加工、貿易(包括塑膠原料、塑膠製品、塑膠機械、塑膠模具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及與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
(四)對一些關心本行業的發展,並做出一定貢獻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及行業外或省外的企業,要求入會的,可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可參加本會的某些活動,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在本協會刊物和有關會議上發表文章或作有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本單位生產情況,各種技術經濟指標和其它有利於行業發展的信息資料和經驗材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本協會名譽,不進行有損於本協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會長單位,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二年不參加協會活動及有其它違犯本章程有關規定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通報,直至撤消任職。

第四章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各理事應由當選為理事單位的法人擔任,理事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對會員單位和個人的表彰與獎勵;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均為單位職務,必須是本會會員單位,會長必須由被選為會長單位的法人代表擔任。副會長由當選單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委託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人委託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變更時,必須由單位出具資質證明後,由新任法人代表(或由法人委託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接任其在協會中的任職。
當選為本會會長、副會長和專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長單位和副會長單位,按自願的原則對協會提供一定的捐助;
(九)秘書長為專職,必須有五年以上本行業的管理經歷,熟悉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有一定的組織和工作能力,在本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中級以上經濟、技術人員來擔任。秘書長為當然理事和當然常務理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根據本會實際情況,設專職常務副會長一人,可由秘書長兼任,其職責是,主持和領導本協會秘書處工作,在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主持理事會工作。簽署理事會一般檔案。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若干名。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必須是擔任過本會會長或副會長一屆以上,或對本會有特殊影響社會知名人士。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決定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簽發秘書處的工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財務管理歸屬秘書處,資產及財務由秘書處負責管理,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更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所有資產歸全體會員單位共同所有。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浙江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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