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企業發展研究會

大連市企業發展研究會成立於2004年4月8日,是由大連市若干知名企業聯合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市一級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企業發展研究會
  • 成立於:2004
  • 說明:市一級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 企業會員:229個
研究會介紹,主要活動,研究會章程,

研究會介紹

現有企業會員229個。
大連市企業發展研究會以組織高質量的活動確定為唯一核心工作,經過六年多的發展,先後成功打造了“大連企業家年會”、“大連·中國經濟論壇”等品牌活動,目前已成為年度當中大連市企業家群體最為關注、參與最為積極的活動。兩屆“大連·中國經濟論壇”的成功舉辦,不僅填補了東北地區沒有全國性經濟論壇的空白,同時也為國內精英群體提供了一個新的高端平台。

主要活動

大連·中國經濟論壇
大連市企業家年會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名稱: 大連市企業發展研究會
英文名稱: Dalian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Researching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DEDR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性質:是由我市有關企事業單位、院校、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立足大連本地,深化大連各地區企業之間的交流、協調與合作;同時又面向東北乃至全國,增強大連企業與省內、國內其它地區企業的對話與聯繫;
(三) 為企業界、學術界及政府提供一個交流與合作的諸多方面問題的高層對話平台;
(四) 通過研究會與商界、學術界及政界建立的工作網路,為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經濟合作提供服務;
(五) 企業在發展中存在的核心問題進行深入廣泛的探討研究,從而對企業的發展戰略進行指導,達到理論和實踐的雙向收益。
第四條 本團體自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風光街3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企業發展戰略;
(二) 研究巨觀經濟走勢與企業發展的關係;
(三) 研究政策環境與企業發展的關係;
(四) 開展企業發展有關業務的諮詢服務;
(五) 不定期針對會員與非會員企業召開不同主題研討會;
(六) 開展企業發展戰略與企業管理培訓;
(七) 加強國內外學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個人會員需在本團體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需在本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同時具有較大規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需經會員大會通過並予以公告,同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3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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