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決定在2012.09.29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29
  • 實施時間:2012.09.29
的決定》業經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屆第五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9日
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市政府第96號令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面積低於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
二、第三條修改為:“大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並直接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其他區和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或管理範圍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體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實施。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地稅、公安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廉租住房保障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廉租住房受理、審核等工作。”
三、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四、第十五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包括申請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面積)低於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標準。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按照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成員分攤家庭成員所有住房面積確定。
“家庭成員離異的,離異時間需滿兩年方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已經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不能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五、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最低生活保障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監護關係的相關材料。”
六、第十九條修改為:“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採取定期走訪、調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市及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配合作好相關工作。”
七、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經年度覆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機構告知取消其保障資格,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通知承租人退回承租的房屋。”
八、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退回住房,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辦理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手續;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住房保障機構責令六個月內退回住房,退房期間按照市場價格計算房租,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適當發放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範圍內的租金補貼。”
此外,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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