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是大連商品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26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修改《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的公告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的修改已由大連商品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26日交易時(即5月25日21:00夜盤交易小節)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23年4月26日

檔案全文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條 交易席位是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將交易指令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參與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為場內交易席位和遠程交易席位。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在其營業場所,通過與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聯網的通信系統直接輸入交易指令、參與交易所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
第四條 會員在取得會員資格後,即取得一個場內交易席位。經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境外特殊參與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參與者資格後,經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遠程交易席位。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增加交易席位應當向交易所繳納席位使用費,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制定並公布。
第五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增加交易席位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對其的持倉限額、風險控制及其他有關方面的管理規定不變。
第六條 會員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
(二)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個月成交量連續排名前50位,或者從事交易所期貨交易的單量較多;
(三)交易所要求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會員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 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與交易所簽訂協定,並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席位類型、接受回報範圍等。
必要時,交易所可以要求會員提供其他資料。
第八條 增加場內交易席位申請經交易所同意後,會員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到交易所辦理有關入場手續。無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申請增加的場內交易席位。
第九條 申請遠程交易席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
(二)申請經營機構所在地的通訊、資金劃撥條件能滿足交易所期貨交易運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遠程交易管理制度;
(四)遠程交易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相關技術管理規範的要求。
第十條 申請遠程交易席位,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與交易所簽訂協定,並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席位類型、接受回報範圍、安裝地址、營業執照號等;
(二)申請經營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遠程交易系統基礎設施及人員情況表;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收到會員提交的遠程交易席位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作出批覆,自收到境外特殊參與者提交的遠程交易席位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作出批覆。
第十二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進行遠程交易的批覆後10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繳納席位使用費。無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申請的遠程交易席位。
第十三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提出遠程交易系統開通申請後,由交易所通知具體開通日期。
第十四條 開通遠程交易的會員,其場內交易席位繼續保留,在交易時間內,會員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時,會員應當通過場內交易席位進行交易。
會員如不委派出市代表進場,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時,後果自負。
第十五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加強對其遠程交易的管理和遠程交易系統的維護,並對交易所提供的軟體接口和文檔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主要設施需要更換或作技術調整時,應當事先徵得交易所的同意。遠程交易席位遷移出原登記備案地,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審批。交易所有權對遠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的;
(三)管理混亂或者有嚴重違規行為的;
(四)已不具備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條件的;
(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從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動的;
(六)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申請取消的;
(七)交易所認為應予取消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終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費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 如會員喪失交易所會員資格、境外特殊參與者喪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參與者資格,則其擁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終止使用。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相關契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最後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一)由於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會員不能交易的;
(二)在開市前,30%以上的會員未能完成結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統初始化工作的;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交易所在夜盤交易小節不辦理席位申請、變更和撤銷業務。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市代表是受會員委派並代表會員在交易大廳接受本會員的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人員,其在交易大廳與交易有關的行為由會員負責。
第二十二條 辦理出市代表證件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錄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證、期貨從業資格證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每個交易席位限兩名出市代表進場,特殊情況應當經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四條 出市代表可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30分鐘內進入交易大廳做開市準備,收市後30分鐘內離開交易大廳。出市代表不得隨意出入交易大廳,特殊情況應當經場務管理人員批准。
交易期間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現的後果由會員負責。
第二十五條 出市代表應當佩帶有效證件、著指定的專用服裝出入交易大廳。
第二十六條 出市代表應當愛護交易大廳內的各種設施,嚴格按照交易所有關交易大廳計算機設備管理規定操作,損壞者要照價賠償並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出市代表攜帶交易設備進出交易大廳應當經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出市代表應當服從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出市代表應當將交易所檔案、通知等材料及時送交所在會員。
第三十條 會員應當妥善管理交易密碼,因交易密碼泄露造成的後果由會員承擔。
第三十一條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其他單位、個人的交易指令;
(二)為其他單位、個人提供諮詢意見;
(三)為自己進行期貨交易;
(四)借用、盜用其他會員的電話或交易終端;
(五)偽造、轉借出市代表證;
(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會員辭退、更換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離開原會員應當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撤銷委託手續,並交還出市代表證。會員如未能及時收回出市代表證,應當通知交易所有關部門,得到回執後,即可免除會員責任。因未及時辦理撤銷手續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證所造成的後果由會員承擔。
第三十三條 除會員合併、分立、破產以及經原會員同意外,被撤銷出市代表授權的人員,交易所在三個月內不受理其到其他會員處任出市代表的註冊申請。
第四章 交易時間、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競價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期貨交易每周設5個交易日(遇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個交易日分為夜盤和日盤交易時段,夜盤交易設一個夜盤交易小節,具體交易時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盤交易分三個交易小節,分別為第一節9:00-10:15、第二節10:30-11:30和第三節13:30-15:00。開展夜盤交易的品種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在完成人員配備、交易設施和業務制度等各項準備工作後,方可開展夜盤交易。夜盤交易只能通過遠程交易席位進行。
第三十五條 交易所應當及時發布以下與交易有關的信息:
(一)開盤價。開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開市前五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開盤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的,以開市後競價交易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第一筆成交價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確定。
(二)收盤價。收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無成交契約當日收盤價為當日結算價。
(三)最高價。最高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契約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四)最低價。最低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契約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五)最新價。最新價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契約交易期間的即時成交價格。
(六)漲跌。漲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契約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
(七)最高買價。最高買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買方申請買入的即時最高價格。
(八)最低賣價。最低賣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賣方申請賣出的即時最低價格。
(九)申買量。申買量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高價位申請買入的下單數量。
(十)申賣量。申賣量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低價位申請賣出的下單數量。
(十一)結算價。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交易期間成交價格按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無成交契約當日結算價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確定。結算價是進行當日未平倉契約盈虧結算和確定下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依據。
(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契約在當日所有成交契約的單邊數量。
(十三)持倉量。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契約的單邊數量。
第三十六條 新上市契約的掛牌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布。掛牌基準價是確定新上市契約第一個交易日漲(跌)停板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新上市期貨契約自掛牌之日起,如連續三個交易日無成交,交易所可以對掛牌基準價作適當調整。
對曾經有成交而目前無持倉的契約,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準價。
第三十八條 交易指令的種類:
(一)限價指令:指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執行指令時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二)市價指令:指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執行指令時以漲(跌)停板價格參與交易的買(賣)指令。
(三)市價止損(盈)指令:指當市場價格觸及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預先設定觸發價格時,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將其立即轉為市價指令的指令。
(四)限價止損(盈)指令:指當市場價格觸及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預先設定觸發價格時,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將其立即轉為限價指令的指令。
(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對指定契約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收到指令後將指令內各成分契約按規定比例同時成交。套利交易指令分為同品種跨期套利和跨品種套利交易指令,各指令具體內容如下:
名 稱
交易方式(從買方角度)
報價方式
同品種跨期套利交易指令
買入近月份契約,賣出同等數量遠月份契約。
買(賣)套利價格 = 近月契約買(賣)申報價格 – 遠月契約賣(買)申報價格
兩個品種間套利交易指令
買入某品種某月份契約,賣出另一品種相同或不同月份契約。
買(賣)套利價格 = 第一品種買(賣)申報價格-第二品種賣(買)申報價格
壓榨利潤套利交易指令
賣大豆契約、買相同月份或不同月份豆粕和豆油契約
買(賣)套利價格 = 豆粕契約買(賣)申報價格+豆油契約買(賣)申報價格-大豆契約賣(買)申報價格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期貨契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數量為1手,期貨契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見各品種期貨業務細則。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的上市品種、契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數量、每次最大下單數量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每次最小下單數量,包括每次最小開倉下單數量和最小平倉下單數量;每次最大下單數量,包括每次最大開倉下單數量和每次最大平倉下單數量
第三十九條 市價指令和限價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和立即成交剩餘指令自動撤銷兩種指令屬性。
第四十條 開設夜盤交易的品種,其開盤集合競價在夜盤交易時段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日盤集合競價在日盤第一小節開始前5分鐘內進行。開設夜盤交易的品種在無夜盤交易小節的交易日,開盤集合競價在日盤交易時段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
未開設夜盤交易的品種,其開盤集合競價在日盤交易時段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
集合競價前4分鐘為期貨契約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
第四十一條 在集合競價申報和開市後連續競價交易期間,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接受交易指令申報,交易指令的種類由交易所規定,並向市場公布。
在集合競價撮合和連續競價交易暫停期間,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不接受交易指令申報。
本辦法所稱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指令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指令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自動將買賣申報指令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同一交易編碼同一契約持倉平倉順序按開倉時間先開先平。
當某期貨契約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時,成交撮合原則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交易所強行平倉申報單優先其他平倉申報單。
第四十三條 集合競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至少有一方申報量完全成交。在有多個價位滿足最大成交量原則時,若有最新價,則集合競價的成交價取與最新價最近的價格;若無最新價,則新上市契約取與掛牌基準價最近的價格,其他契約取與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最近的價格。
第四十四條 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動參與之後的競價交易。
夜盤交易時段結束時未成交的交易指令自動參與日盤集合競價。
未觸發的止損(盈)指令和套利交易指令不參與集合競價撮合。
第四十五條 開市後連續競價交易的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當bp≥cp≥sp,則最新成交價=cp;
當cp≥bp≥sp,則最新成交價=bp。
集合競價無成交的,連續競價交易第一筆撮合的前一成交價取上一交易日收盤價;新上市契約前一成交價取掛牌基準價。
第五章 交易編碼制度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編碼制度。交易編碼是指由交易所分配給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
第四十七條 境內交易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期貨公司會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境外交易者可以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境外中介機構開戶從事期貨交易。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以下簡稱開戶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和交易所的要求,為客戶辦理交易編碼申請等開戶手續。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對資產進行分戶管理的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合格境外投資者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社會保障類公司等特殊單位客戶,可以按照監控中心的規定申請交易編碼。
第四十九條 交易編碼分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交易編碼和客戶交易編碼。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客戶交易編碼由十二位數字構成。期貨公司會員的客戶交易編碼前四位數是會員號,後八位數是客戶號,如客戶交易編碼為000100001535,則會員號為0001,客戶號為00001535。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的客戶交易編碼前四位數是境外特參號,後八位數是客戶號。
第五十一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交易編碼和客戶交易編碼位數相同,但後八位是其會員號或境外特參號,如非期貨公司會員的會員號為120,則其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為012000000120。
第五十二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交易編碼與客戶交易編碼互不占用。
第五十三條 一個客戶在交易所內只能有一個客戶號,但可以在不同的開戶機構開戶。在不同開戶機構開戶的客戶,其客戶號必須相同。
第五十四條 開戶機構為客戶申請、註銷交易編碼,以及修改與交易編碼相關的客戶資料,應當根據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的相關規定,統一通過監控中心提交申請。
交易所收到監控中心轉發的客戶開戶申請資料後,對交易編碼進行分配、發放和管理,並將各類申請的處理結果通過監控中心反饋給開戶機構。
交易所收到監控中心轉發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開戶申請材料後,對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交易編碼進行分配、發放和管理,並將各類申請的處理結果通過監控中心反饋給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交易編碼經交易所審核確認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條 開戶機構應當保證客戶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和準確,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變更及銷戶資料檔案,以備交易所核查。
開戶機構對上述資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客戶交易編碼予以註銷:
(一)客戶資料不真實的;
(二)客戶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的;
(三)客戶在開戶機構已辦理銷戶手續的;
(四)其他應予以註銷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如會員喪失交易所會員資格,則該會員處的交易編碼全部予以註銷。
如境外特殊參與者喪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參與者資格,則該境外特殊參與者處的交易編碼全部予以註銷。
第五十八條 客戶提供虛假的開戶資料或者開戶機構協助客戶使用虛假資料開戶的,或者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使用虛假資料開戶的,交易所可以責令開戶機構或者責令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限期平倉,平倉後註銷該交易編碼,同時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妥善管理交易編碼。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因交易編碼管理不當,導致交易編碼被他人利用實施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中所稱時間均為台北時間,除本辦法有明確的規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各品種期貨業務細則有特別規定或者交易所對期權交易業務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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