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商所發〔2018〕534號
各會員單位:
為規範做市交易行為,促進市場功能發揮,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我所制定了《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將期貨交易商和期權做市商統稱為做市商,並進行統一管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連商品交易所期權做市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18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
(根據2023年4月26日《關於修改<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的公告》(〔2023〕20號)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5月26日交易時(即5月25日21:00夜盤交易小節)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增強交易流動性,促進市場功能發揮,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做市商是指經交易所認可,為指定品種的期貨、期權契約提供雙邊報價等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關活動,交易所、做市商及會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四條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種上引入做市商,並向市場公布。
第五條 交易所可以對做市商實施分級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做市商數量和結構進行調整。
第六條 交易所按品種實行做市商資格管理。
申請做市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具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做市,做市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備穩定、可靠的做市技術系統;
(六)具有交易所認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經驗;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交易所根據申請品種數量和市場情況,可以相應提高最低淨資產數額。
第七條 申請做市商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做市商資格申請表;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原件或者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的複印件;
(四)做市部門的崗位設定和職責規定,以及做市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名單、履歷;
(五)做市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承諾書;
(七)做市技術系統情況的說明;
(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況的說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經交易所批准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與交易所簽訂做市商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簽署後,申請人取得相應品種做市商資格。
第九條 做市商在某一品種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取消其在該品種上的做市商資格:
(一)一個自然年度內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三個月未完成報價義務;
(二)不再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做市商資格條件;
(三)交易所認定或者協定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取消其在所有品種上的做市商資格:
(一)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被採取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措施;
(三)依法被收購、兼併、撤銷、解散或者宣告破產;
(四)向交易所提交虛假材料;
(五)交易所認定或者協定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做市商放棄做市商資格,應當提前一個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做市商放棄或被取消做市商資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資格之日起,其與交易所簽訂的相關協定自動終止,一年內交易所不再受理其相應品種的做市商資格申請。
第三章 做市交易
第十三條 做市商應當使用專用的做市交易編碼從事做市交易,不得使用該交易編碼從事與做市無關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變更做市交易編碼,應當提前向交易所提交變更申請,變更後的做市交易編碼將在下個月的第一個交易日生效。
第十四條 做市商變更做市交易編碼或者失去做市商資格的,自變更生效或者失去資格之日起,交易所將限制原做市交易編碼相關開倉許可權;做市商應當了結相關持倉,若該交易編碼下無其他做市品種,應當及時予以註銷。
第十五條 做市商雙邊報價包括下列類型:
(一)持續報價。在交易時間內,做市商按協定約定,主動提供的持續性雙邊報價。
(二)回應報價。在交易時間內,做市商按協定約定,對收到詢價請求的契約,進行的雙邊報價。
第十六條 做市商的報價內容包括契約代碼、買入價、賣出價和雙邊報價數量。
第十七條 做市商下達的所有交易指令均參與市場競價。
做市商可以使用雙邊報價指令。雙邊報價指令是指對同一契約同時進行買賣申報的限價指令。對同一契約下達新的雙邊報價指令後,原雙邊報價指令的未成交申報自動撤銷。
第十八條 因履行做市義務需要,做市商可以申請增加持倉額度。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根據協定約定和做市情況,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續費減收等權利。
第二十條 做市商應當按照交易所業務規則以及協定,履行下列全部或部分義務:
(一)持續報價;
(二)回應報價;
(三)交易所業務規則以及協定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期貨契約做市商報價義務免除的規定如下:
(一)期貨契約集合競價期間,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契約上的報價義務;
(二)協定約定的主力契約達到漲跌停板價格時,免除做市商在該品種所有做市契約上的報價義務;
(三)做市契約達到漲跌停板價格時,免除做市商在該做市契約上的報價義務,若該做市契約為協定約定的主力契約,則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四)出現交易所認定的以及協定約定的其他情形時,交易所可以免除相應的報價義務。
報價義務免除的情形消失後,做市商應當繼續履行相應的報價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期權契約做市商報價義務免除的規定如下:
(一)期權契約集合競價期間,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契約上的報價義務;
(二)標的期貨契約達到漲跌停板價格時,免除做市商在以該期貨契約為標的的所有期權契約上的報價義務;
(三)期權契約達到漲跌停板價格時,免除做市商在該期權契約上的報價義務;
(四)做市商在某期權契約上的賣出報價低於協定規定時,免除該做市商在該期權契約上的買入報價義務;
(五)出現交易所認定的以及協定約定的其他情形時,交易所可以免除相應的報價義務。
報價義務免除的情形消失後,做市商應當繼續履行相應的報價義務。
第二十三條 做市商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協定約定的義務,方可享受協定約定的權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按照本辦法、相關業務規則對做市商進行監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會員應當配合交易所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 做市商應當依據市場情況合理報價,為市場提供真實、有效的流動性,不得濫用做市商資格進行頻繁報撤單行為。
第二十六條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商資格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 做市商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及應急處理機制,按季度向交易所報告做市技術系統開發、測試、接入和升級等變化情況,並按照交易所要求參與相關測試及應急演練工作。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對做市商做市情況進行評價和排名,並可以對相關情況向市場進行公布。
第二十九條 做市商的控股股東(合伙人)、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做市負責人及其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以及財務狀況和技術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做市商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報告做市情況,妥善保存相關交易及風控記錄,以備核查。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對做市商的風險管理、交易行為、系統運行以及經營、資信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做市商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可以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修訂信息
信息一
關於修改《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商所發〔2020〕408號
各會員單位:
為規範做市商管理,促進市場功能發揮,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我所對《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規則修正案予以發布,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20年9月23日
信息二
關於修改《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商所發〔2020〕566號
各會員單位及做市商:
為進一步規範做市商管理,促進市場功能發揮,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我所對《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規則修正案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修正案.docx
附屬檔案2:《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修訂稿.docx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20年12月8日
信息三
關於修改《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的公告
〔2023〕20號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的修改已由大連商品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26日交易時(即5月25日21:00夜盤交易小節)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
附屬檔案2: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
附屬檔案3:相關規則修改對照表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