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試行辦法

為創新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加強政務環境建設,規範建設工程驗收行為,強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試行辦法
  • 目的1:創新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
  • 目的2:加強政務環境建設
  • 目的3:規範建設工程驗收行為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二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會同縣環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第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綜合驗收會制度。
竣工綜合驗收會議採取單項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相結合的形式,分別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主持。竣工綜合驗收會的參會人員中必須有該單位負責人或經書面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每單位參加人數不能超過兩人。會議內容為現場驗核、現場檢測、現場表態、現場完善手續。先察看建設工程現場,然後驗核、檢測、座談表態,最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後,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檔案及契約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七)建設單位已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縣建設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九)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和工程質量保修書。住宅工程還需同時具有《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和《住宅工程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經會同建設、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現場核實,對已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條件的,應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竣工驗收方案,並進行竣工驗收登記;
(三)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和驗收方案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建設、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到現場核實竣工驗收條件。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場確定竣工驗收參加單位及召開竣工綜合驗收會的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和地點。對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場簽署意見並退回竣工驗收申請,同時提出需整改內容的要求。經整改完畢後,由建設單位再按規定程式上報;
(四)建設單位應提前2個工作日將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召開竣工綜合驗收會的時間和地點向本條第三項確定的竣工驗收參加單位送達其書面通知,同時向有關部門領取有關竣工驗收申請表格並在竣工綜合驗收會召開前填寫完畢;
(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竣工驗收成員單位,在竣工綜合驗收會上,應分別匯報工程契約履約情況、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中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並對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使用功能、設備安裝質量和施工技術資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意見一致時,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如竣工驗收成員單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建設單位應提請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單項或專項驗收,除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程式外,應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現場檢測、驗核後達到合格標準的建設工程單項或專項驗收項目,驗收部門應無條件當場發給認可檔案或準許使用檔案;
(二)對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驗收項目,驗收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整改。驗收部門在項目整改期間應主動積極配合,對經整改合格的驗收項目,應依法及時發給認可檔案或準許使用檔案;
(三)對通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驗收項目,在不影響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驗收部門應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四)涉及應當收取的收費項目,應在驗收部門當場發給認可檔案或準許使用檔案時,按標準當場收取;
(五)對建設單位已發竣工驗收通知,但驗收部門不按通知要求派員出席竣工驗收會議的,視為該驗收部門已同意該項目的驗收,因該項目未驗收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該未參加驗收部門負責,並追究該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檔案機構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建設檔案。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請書、會議通知、會議紀要、整改通知、處理回執等法律文書和有關資料,建設單位亦應加強保管。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將其作為建設工程檔案的一部分,一併移交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檔案機構。

第九條

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要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按要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實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縣土房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建設工程契約價款2%-4%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十四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為題,收受賄賂,分發“紅包”、紀念品等,一旦發現,將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建築工程及低層農民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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