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是大足縣人民政府於2010年8月1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城鄉建委解釋
- 施行時間:2010年8月1日
- 處罰標準:《重慶市建築節能條例》
總則,監督管理,附 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大力發展節能建築,推行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制度,規範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管理,根據《重慶市建築節能條例》、《重慶市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包括工業建設項目中具有民用建築功能的建築)的能效測評與標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能效測評,是按照建築節能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對單體建築採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依據設計、施工、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等資料,經檔案核查、軟體覆核計算及必要的檢查和檢測,綜合評定其建築能效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能效標識,是按照建築能效測評結果,對建築能效進行明示的活動。
第四條大足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縣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城鄉建委法制宣傳科負責。
能效測評第五條 建築工程項目竣工且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填寫《大足縣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申請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築能效測評,提供以下資料。
(一)初步設計審批意見;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包括建築、暖通、電氣、給排水專業設計圖及節能設計模型,節能計算報告書,空調熱負荷及逐項、逐時冷負荷計算書);施工圖建築節能專項審查意見及設計單位的回覆資料;施工圖建築節能工程設計變更檔案(包括變更圖說、建築節能設計模型、節能計算報告書和相應的審查檔案);
(三)重慶市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
(四)涉及建築節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圖、施工變更、施工質量檢查記錄、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與建築節能相關的設備、材料、產品(部品)合格證、進場復驗報告和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六)已由法定檢測機構進行了工程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檢測的,應提供檢測報告;
(七)採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情況報告及按照有關規定應進行評審、鑑定及核准、備案和技術性能認定的有關檔案。
第六條建築能效測評的方式應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確定。對於以下建設工程(不限於)一律採用專家或專業機構方式進行能效測評:
(一)公共建築及綜合樓:單體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二)特殊公共建築;
(三)住宅、宿舍:9層以上(含9層)的建設工程;
(四)住宅小區、工廠生活區: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或單體建築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第七條 對符合第六條內容的建築能效測評工作由專家或專業機構完成。
(一)申請人根據建築工程項目情況從縣城鄉建委騁任的專家或縣城鄉建委認定的專業機構中抽選專家或專業機構,對所報項目進行能效測評。
(三)建築能效測評的時間由縣城鄉建委統籌安排。
(四)專家或專業機構完成建築能效測評技術審查後,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縣城鄉建委根據專家或專業機構的審查意見,確定是否發放《建築節能能效測評及標識審查意見表》。
第八條 對未達到第六條內容的建設工程,建築能效測評工作由縣城鄉建委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第九條 建築能效測評工作應以下規定執行:
(一)縣城鄉建委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形式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決定不受理的,應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憑證,書面說明其理由。
(二)依據《重慶市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技術導則》和相關規定,縣城鄉建委自受理能效測評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築能效測評工作。經測評達到能效測評強制標準要求的,根據測評結果發給相應的建築能效標識和證書;經測評達不到建築節能強制標準要求的,應當出具建築能效測評不合格意見。
(三)特殊原因,縣城鄉建委難以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能效測評,將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四)建築能效測評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整改後重新申請能效測評。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需要採用專家或報專業機構進行能效測評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能效測評時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費用標準可參考國家計委制定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項目未經建築能效測評,或者建築能效測評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建築能效標識第十二條 建築能效標識等級分為Ⅰ級、Ⅱ級、Ⅲ級。節能率≥70%,標識為Ⅰ級;節能率≥65%且<70%,標識為Ⅱ級;節能率≥50%且<65%,標識為Ⅲ級。
第十三條 民用建築能效標識由標誌和證書組成,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的申請及發放
建築工程能效測評合格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申請表,發放建築能效標識、證書。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將建築能效標識置於每棟建築主入口等顯著位置。如未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的將按《重慶市建築節能條例》對相關建設單位進行處罰。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對建築能效測評結果有異議的,建設單位可在收到測評結果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第十七條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變更建築物的能效標識。如有違反,經查實,將責令改正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應重新對建築物能效予以標識。
(一)造成建築節能措施損壞或失去作用的;
(二)對建築的圍護結構進行改造的;
(三)對建築的用能系統或用能設備進行改造的。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如使用偽造的能效標識的,按《重慶市建築節能條例》進行處罰。
附 則
第二十條 實施節能改造後的既有建築的能效測評標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城鄉建委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