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皇家郵政服務系統是仿照
歐洲模式建立的,並將接受
赫德爵士的指揮,赫德先生已被清國皇帝任命為郵政總監。在此之前,大清國的郵驛事務一直歸負責軍務的大臣節制。在
明朝中央高度集權時期(一三六八/一六四四年),北京政府很重視驛站運輸和郵政傳遞,運作也相當井然有序。然而到十七世紀,由於政府官員從中漁利,這個驛傳系統就在很高的發展水平上崩潰瓦解了。直到康熙繼位之後,這項服務才又再現輝煌,事實上還得到了極大的擴大。隨著新疆土的不斷征服、擴張,中央與邊地之間需要取得良好、頻繁的聯絡,這比以往顯得更為急迫。為了管理和從整體上控制這項服務,北京特別任命了一些官員,這些官員直接由朝廷負責軍務的大臣監督。在這些驛站內,所有供遠途傳運使用的必需品,諸如馬匹、駱駝、車輛、船隻等等,都全部備齊。大多數驛站都設在主要道路的旁邊。
這項服務分為兩個等級,政府公文和急件為第一級郵政,普通旅客的行李和軍隊需要轉運的戰爭物資屬於第二級郵政。這個皇家郵政服務系統現今由帝國郵政總監管理。帝國郵政總局設在京城,而分局則限設於各省省會並由郵政副監們負責。這些官員都是專門從上層軍官中遴選的。
皇家郵政理論上只負責轉寄和傳送政府通告、法令和類似的官方檔案,但實際上,信差同樣也傳送高層人物的私人信件。信差是經過特別挑選的,並享有某些特權。例如,他們可以免費住旅店並要求當地為他們的馬匹免費餵食飼料。
第二級郵政服務就是人所共知的「普通郵政服務」。這一級郵政服務現已遍及大清國全境,其總部機關設在北京,而凡是有城牆的中國市鎮都會設有一個分局。地方長宮,一般也是轄區的郵政局長,負責指揮和管理下屬,這些下屬則擔任區域性的郵政局長,同樣,區局長負責指揮管理郵遞員和信差。他們每一個人都必須從他們的站點轉寄或投遞郵品到離他們最近的那些站點。兩個站點之間的平均距離不超過一百華里,這大約相當於四十英里的路程。每個站點都有一個人負責登記收到和轉寄出的所有信件。凡用於郵政的房屋都歸政府所有。
幾乎所有需要寄送的官方檔案都蓋有一個特殊的標記,表明需以多快速度來傳送這些郵品。普通檔案標明日送二百華里,大約相當於每天八十英里;有些特別需要加急傳送的檔案可望每天傳遞四百華里,而有些十萬火急的檔案則需要每天傳遞八百華里!信差不管天氣如何必須完成這段路程,否則會受到懲罰。大清國曾經有過最快的郵傳紀錄是四天穿越二百八十德里(將近一千四百英里),或相當於每小時十四英里。這個紀錄產生於一八五一年太平天國叛亂期間。這種郵政服務的費用由各省負擔。
發展
大清郵政(1878~1911)發行郵票172種;中國在正式建立近代郵政前,除驛站外,有商營的民信局和僑批局,有帝國主義者的客郵,還曾經歷過一段海關兼辦郵政的過程。民信局和僑批局 民信局又名民局,是傳遞民間書信、物品和辦理匯款的私營商業組織,約創始於明朝永樂年間(公元1403~1424年)。清朝道光至
光緒年間,大小民信局已多達數千家。有的還在當時商業中心的上海、寧波等地設立總店,在各地設立分店或代辦店,並與其他民信局聯營,構成了民間的通信網。直到1935年才被全部取消。大清郵政於1896年正式開辦,公布了《郵政開辦章程》,規定郵資按洋銀計算,以前印製的“大龍”、“小龍”、“萬壽”郵票上的面值,都是按銀兩計算的,
太平天國的洪仁玕(1822~1864)最早提出了興辦近代郵政的規劃,清代地方政府又在台灣省首先實行了改驛歸郵;但是,在全國範圍內開辦國家郵政卻是由清政府於1866年委託海關總稅務司英人
赫德辦理的。經過海關兼辦郵遞和試辦郵政階段,終於在1896年3月正式批准成立了大清郵政。1911年郵政脫離海關,從1877年起創辦的有線電報和1900年後創辦的市內電話一度是官督商辦、商辦或官商合辦外,其餘全由國家或各級政府經辦(1902~1908年電報也被收歸官辦)。
自1899年11月中國開辦近代郵政,舊時長沙 的郵政事業經歷了 "大清郵政"兩個時期。"
中華郵政"兩個時期。"大清郵政"時期,長沙郵政由外國人操縱的海關代管。當時郵政經營連年虧損,海關擔心招致更多的財政負擔,對郵政建設採取"謹慎從事,緩步發展"的方針。到1910年郵政脫離海關管轄時,長沙城內僅設2個支局,長沙、善化兩縣農村還沒有一個自辦郵局,幹線郵路僅有幾條步班郵路和委辦輪船郵路,村鎮郵路更少,郵政業務發展極為緩慢。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長沙進入"中華郵政"時期。1927年法藉郵務長嘵略被逐出湖南,長沙收回郵權。但由於社會生產力發展不快,國弱民窮,加之長沙累遭軍閥戰爭和日本侵略戰爭的破壞,後期又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長沙郵政事業曲折發展,步履艱難。到1949年,市區僅設有自辦服務點13處,城、鄉郵運和投遞主要依靠步班,湖南郵政管理局本地(長沙)業務股只有1部汽車和21輛腳踏車在市內轉趟和收郵件。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郵政運輸網路開始形成,初步班郵路、船舶、火車郵路,又逐步發展了腳踏車郵路、汽車郵路、航空郵路和機車郵路,這是近代郵政事業的一個進步。
影響
儘管大清國的皇家郵政服務系統已經非常完善,然而,即使在過去幾個世紀內,它也從未在任何程度上為商業或私人利益提供服務。即使已經允許商人和普通百姓通過這項服務寄送信件或包裹,但人們仍然懷疑郵政官員是否會利用這項特權來謀取私利,他們懷疑這些官員私拆或篡改私人信件。這就導致了以下的結果,即在這些都市和商業城鎮裡建起了民間的票號,負責轉寄信件和包裹,以方便那些銀行家、商人和普通百姓。在大城市裡,通常有幾家這樣的私人票號,導致了激烈的競爭。其結果是出現了世界上其他地方看不到的情況,即「郵差們」到顧客的住宅門口去收集郵品,而不是顧客把信件或郵包送到郵局。
這些私人票號把郵品或者委託給定期往來於不同市鎮之間的民船,或者委託給信差。這些信差中的大多數都是徒步投遞郵品,雖然他們偶爾也騎馬。上述
郵船中的每條船上面都有一個指定的受託人,負責接收和傳送這些郵品,以及負責照看郵品。所有信件都會在收件處登記掛號,註明郵品內容,並被保險至它們的全部價值。在郵品重量問題上,這些票號都顯得非常大度。郵資並不是必須預付,但按慣例,發信者付大約百分之三十的費用,其餘由收信者支付。這些私人
票號常常是為他們的客戶記流水帳,每月結清一次。如果發信者需要一封信件特別迅速、安全地付郵,他就會在信封上寫下一個承諾,保證對這封信件的傳送再慷慨支付一筆額外的費用。
郵品經由信差傳送也同樣是安全和迅速的。平均說來,這些信差每小時能步行一德里(4.6英里)的路程。他一到達自己的送達站,就立即將郵品傳遞給下一名信差,而這個人不論天氣狀況如何,必須馬上起程向下一站傳送,並把它交到第三名信差手裡。這個過程不斷重複,直到郵品到達它們最終的目的地。信差們途經的地方往往是純粹的荒野或人煙稀少之地,這樣容易遭受強盜的襲擊,為了自衛,信差們總攜帶著武器。
至於郵品投遞的費率,它們並非固定不變。對於常客來說,費率雖然大體上是固定的,但對於偶爾上門的顧客,他們所支付的費用則相對要高些。至於短途遞送費率,要比德國低,而長途遞送費率,比如說,超過五十英里的範圍,費率自然要高些,因為郵品傳送須轉手數次才能完成。這種私人郵政服務系統很好地滿足了社會的需要。信件和郵包的傳送就像我們自己攜帶著它們一樣安全可靠,儘管稍稍慢了點。大額的銀錢也通過這種方一一傳送,這筆款項,假如用船運送,會由這艘船的
船長對它進行稱量並開具收據,他會收取一個較小數額的百分比作為郵資,並保證把這筆錢送到收款人手中,從中出現偷竊的行為鮮有發生。
總局
起初,大清郵局仍設於總稅務司署內,後遷到
崇文門大街,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遷到小報房胡同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
清政府改革官制,中央政府設
郵傳部,下設郵政局專責管理郵政事務,接收全國郵政。1907年大清郵局遷到東長安街。宣統三年(1911年)5月30日郵傳部全部接管全國郵政事務,從此郵政脫離海關,成立
郵政總局。1922年各國在華所設
郵局一律撤銷。
報房胡同內的大清郵政北京郵政總局辦公地(1905~1907年),於1914年改為北京第一郵務支局,1920年更名為崇文門大街郵局。新中國成立後,曾是營業處、郵亭、郵政支局、郵電所。1955年後成為
民宅。主要建築是一排五開間平房,在小報房胡同西口立有一座郵局的
牌樓。營業大門設於平房西側北端,東側有窄窄的內院,由南街門進入。營業櫃檯後有東門通入後院。現館內陳列北京郵政百年歷程的歷史照片及郵政文物。
郵局處所
(1)各新關已設之寄信局,現擬改為
郵政局,凡設有郵政局之處,應謂為聯約處所,其未設有郵政局之處,應謂為不聯約處所;
(2)通商各口郵政局,仍歸稅務司等管理,照他項關務會同監督商辦;
(3)除通商各口設立外局,尚有京都總稅務司署中寄信局,應改為郵政總局,管轄各口郵局,凡一切事宜轉呈總理衙門核辦;
(4)上海通商口岸為中國寄遞適中之區,分赴南北暨入長江並往外海,較為事繁任重,應特派員役辦理,仍歸
稅務司會同監督管轄;
(5)上海已設有造冊處稅務司一員,擬委兼管郵政事宜,各口分局均應報由兼管郵政稅務司轉呈總稅務司核辦;
(6)現將京都、天津、牛莊、煙臺、重慶、宜昌、沙市、漢口、九江、蕪湖、鎮江、上海、蘇州、杭州、寧波、溫州、福州、廈門、汕頭、廣州、瓊州、北海、蒙自、龍州等處所設之寄信局,統作為郵政局;
(7)各處現開設之郵政局,俟辦有端倪,即在附近處所隨設分局,即如天津之唐沽、大沽,並鐵路電線沿途各站,上海之吳淞,寧波之鎮海,福州之羅星塔,廣州之黃埔,沙市之陸溪口,九江之武穴、湖口,蕪湖之安慶、大通,鎮江之南京等處,所有各該處分局應由該稅務司會同監督派人管理;
業務
寄送信件
(1)信件之類,分為封口信及明信片,與貿易冊並刊印各件共四項;
(2)各局收發之件,宜分兩項,一為總包,一為零件;(3)此局收到彼局所交之總包,有應原包轉送者,有應開包就近分投者,尚有轉寄之件須復行裝成總包另寄,此外又有本處交局之零件,亦須分別辦理,各局轉送分投暨復封等事以及何時可收何時鬚髮,均須遵照總局所示辦理,並在附近示告眾人知曉;
(4)各局所發之件,有應將零件在本處分投者,有應自作總包與收到總包轉寄他處者。若寄送通商口岸,即用往來通商口岸之輪船,若寄送內地,即用已設之民局代遞,各局均須自行就近酌擬辦法,仍聽總局之指示遵行,並示告眾人知曉;
(5)各局所發總包須隨有開錄之清單,由接收之局查對單包相符,即將收條字據送交原局;
徵收信資
(1)寄送信件既分口岸、內地、外海三項,其信資亦當分晰為三,一為岸資,一為內資,一為外資;
(2)往來外國之信件應取信資若干,須照萬國郵政聯約即信會條例第五第六兩款所定之外資辦理〔若外國信件送到本局轉寄不聯約之處,其內地運送之資應由收信之人付給,若由不聯約之處將信件送到本局轉寄外國,其內地運送之資應由交信之人付給,所有民局運送之資(即內資)聽民局自行酌訂收取〕;
(3)通商口岸聯約處所往來信件之信資,本有自定之權,所擬之資(即岸資)列後:
明信片每張應收洋銀一分,封口信每件計重二錢五分、五錢、一兩以下應收洋銀二分、四分、八分,余以此類推,新聞紙華、洋每張應收洋銀一、二分,貿易冊並刊印各件,計重二兩應收洋銀二分(若由不聯約之處將信件送到本局轉寄聯約他處,其內地運送之內資應由交信之人付給,若至聯約他處後尚欲送赴不聯約之處,內地運送之內資應由收信之人付給,所有民局運送之內資聽其自行酌訂收取)
(4)凡往來外國暨通商各口之信件,在郵局掛號與否均聽自便,如掛號應另納號資製取收單,其往來外國信件應按聯約條例第五、第六、第七等款辦理,其往來通商各口信件,應按岸資之例辦理,若欲收信人之回單,則須於另納號資外加倍付給;
(5)凡往來內地不聯約各處之信件,其內資多寡應由民局自行酌定,一面報明附近郵政局曉諭眾知;
(6)郵政局須製造信票,以便貼上信面,作為寄送外國暨通商各口之信資,俟分定岸資、外資、各信票之式樣,再行宣示眾知;
(7)凡將信件交付郵政局寄送,必須於信面上貼上郵政局之信票作為信資;
(8)信票系在各處郵政局並郵政局托售之鋪店等處均可購買;
(9)偽造信票,應按偽造銀錢票據之罪懲辦;
匯寄銀鈔
各國郵局於寄送信件外,亦代為匯寄銀鈔,以期便利,其準匯寄之款立有定額,其匯費亦應有定數,中國開辦郵政局亦應照辦,以便商民,現擬如有人慾將銀鈔自此聯約處所送交彼聯約處所,其數不得過一百兩以外,即可代為匯送,按照所定匯費製取匯單寄往,此項詳細章程,須俟隨後酌訂宣示;
寄送包裹
各國郵局於寄送信件外,現時亦代為寄送包裹等項,中國郵政局開辦有頭緒後,亦擬一律代為寄送,須俟隨後將包裹之尺寸、輕重與運送之規矩費用等項酌定明晰,再為宣示;
專款
(1)凡民局之信件途經通商口岸交輪船寄送者,均須由該局將信件封固裝成總包,交由郵政局轉寄,不得逕交輪船寄送,並應按往來通商口岸之章完納岸資,至其輕重大小隨後酌定,由各該郵政局曉諭眾知,所有在內地往來之內資,由該民局自行酌定收取。
(2)郵政局接運民局之封固總包,應寄交書明處所之同行民局查收,取回收單備查;
(3)凡民局開設聯約處所,應赴郵政局掛號領取執據為憑,無須另納規費,倘該民局領有執據後不願復行承辦此項事件,應先赴郵政局呈明將執據繳銷;
示禁
(1)凡郵政局之員役等,若有私行拆動信封及傳揚泄漏等事,除照局中定章罰辦外,猶須按其本國律例治罪;
(2)凡有郵政局之處,除掛號之民局外,所有商民人等不得擅自代寄信件,違者每件罰銀五十兩;
(3)輪船進出通商各口,除承寄郵政局所交之信件外,所有行主、船主、水手、搭客等,俱不準攜帶郵政局應寄之信函等件,惟露寄之字紙如薦書暨辦事之隨身單據等類,與本船之本行、本船、本貨各情之書件等項不在其內,違者每次罰銀五百兩;
帳目
各郵政局應將進出款目按月具報造冊處管理郵政稅務司按結轉報總稅務司查核,俟每屆年底由總稅務司匯報
總理衙門鑒查,其具報樣式隨後酌定。
冊帳
凡郵政局應將信件各類往來若干,隨時登記冊簿,其冊簿式樣應照聯約條例第四、第十七款,暨第二十三與二十四條詳章辦理。
冬季封河
凡值冬季封河之時,北方各處之郵政局如北京、天津、牛莊、煙臺至鎮江收發信件來往,須由陸路遞送,應由各該郵政局將陸路遞寄之章,隨時宣示眾知。
雜款
(1)重慶一處之郵政局暫時只寄零件信函,不代寄總包,如民局欲將信包轉寄他處,即須自己送赴宜昌交彼處郵政局代遞;
(2)蒙自、龍州之郵政局,亦不代寄總包,暫時只寄零件信函;
(3)長江六處,如陸溪口、武穴、湖口、安慶、大通等處,以及南京之郵政局,系由稅務司會同監督派人管理,各該處民局信件總包亦須由郵政局轉交輪船代寄,或將輪船寄來信件總包轉交民局查收;
(4、5)等款,俟嗣後有同類應載事宜,即添注於此。
示諭
(1)郵政局開創之初,暫照各關現辦寄信章程辦理,俟開辦就緒,再為體察情形,將以上章程所載各事復行明晰示諭各局員役遵行;
(2、3)等款,俟嗣後有同類應載事宜,即添注於此。
一、通商口岸往來內地寄遞(1)凡由聯約處所與不聯約處所往來寄送信件,或系民局將信件交由郵政局轉寄,抑或郵政局將信件交由民局轉寄,其內地遞寄之信資,應由民局照舊自定、自取,與郵政局無涉;
(2)凡民局開在設有郵政局聯約處所,應赴郵政局掛號領取執據為憑,無須另納掛號規費,倘該民局領有擬據後不願復行承辦,應先赴郵政局呈明,將執據繳銷;
(3)凡民局將封固之總包交郵政局代寄,該郵政局應照所書寫寄交他處之郵政局轉交彼處之掛號同行民局查收;
(4)凡郵政局接到別局或外海送來之零件信函寄赴不聯約處所者,均應交付掛號之民局承寄,該民局應向接收信件之人收取內地運送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