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由大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8年5月1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6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大慶市人大
  • 發布日期:2018年7月3日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大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批准決定,發布公告,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5月11日大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2022年10月14日大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業主自治、專業服務、多方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治理體系、公共安全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鼓勵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第五條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完善物業管理工作制度、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監督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四)組織物業管理相關人員業務培訓;
(五)建立或者共享物業管理信息平台;
(六)指導、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七)組織實施物業服務誠信評價工作;
(八)負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承接查驗等備案工作;
(九)受理業主、物業服務人等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處理並答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的流程及相關示範文本。
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務培訓和指導。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助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測評業主委員會年度工作;
(四)負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備案工作;
(五)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監督物業服務項目移交和接管;
(六)參加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工作;
(七)指導、檢查、監督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義務,配合採集物業服務信用信息;
(八)依法調處物業管理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負責物業管理的工作人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具體工作,並在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時,協助做好相關人員推薦工作。
沒有街道辦事處的,由相應的社區工作站承擔街道辦事處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有關職責。
第七條市、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並按照下列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綠化管理、供熱燃氣、供水排水、市容環衛、照明亮化,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露天焚燒,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懸掛、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等進行監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不依法履行房屋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房屋租賃,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承重結構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亂挖地下空間,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等進行監督管理;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等進行監督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契約格式條款、廣告內容、電梯設備安全、物業服務收費等進行監督管理;
(六)公安機關負責對違反國家規定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接到報警後,及時調查並依法處理;
(七)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侵占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占用消防車通道,堵塞或者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處理;
(八)人民防空部門負責對人防工程和設施的消防、安全和維護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依法查處侵占或者破壞人防工程和設施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布所負責的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執法事項和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及時處理物業管理區域有關違法行為。
第八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從業行為,調解行業糾紛,促進物業服務人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管理制度和行業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物業服務標準,專業服務技能等培訓;
(三)組織開展行業宣傳活動;
(四)組建行業專家庫;
(五)倡導物業服務人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推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六)配合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活動,反映物業管理行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七)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申請,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申請:
(一)交付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二分之一的;
(二)交付房屋套數占比超過二分之一的;
(三)首套房屋交付滿兩年且交付房屋套數占比超過四分之一的。
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其首期交付使用房屋滿足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條件,建設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請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業主大會籌備工作;建設單位法人終止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共用設施設備交付使用、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檔案資料。建設單位不能提供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負責保管檔案資料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查閱複製,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人負責保管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十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結束時,籌備組自動解散。籌備組未在九十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公告籌備組解散。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結果和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成立或者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備案,出具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並及時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村)民委員會成員參加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在決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前,應當公開徵求業主意見,告知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並聽取建議。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實施既有住宅樓加裝電梯、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等事項,組織相關業主依法決定,出具證明性材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依法決定,出具證明性材料。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業主或者其委託的施工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協助現場勘查和施工。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並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指導、協助。
換屆選舉期間,業主委員會不得就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等共同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為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需要使用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供。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並辦理換屆備案手續後十日內,將其代為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應當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應當按照財務要求入賬,每年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收益、支出和管理等情況不少於兩次,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公示期滿後,業主可以在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進行查閱。
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業主對業主大會有關財務收支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查閱財務原始憑證及相關會計資料。
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提議,對業主大會有關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業主大會決定委託進行審計的,應當將審計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一般包括物業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維修、保潔等輔助用房。未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老舊住宅小區沒有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將閒置的公有房屋或者場地提供給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使用。鼓勵居(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周邊企事業單位依法將閒置的房屋或者場地提供給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使用。
第二十條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遵循規劃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則,以建設用地宗地確定的用地範圍為基礎,綜合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業主人數、自然界線、有利於實施物業管理等因素,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劃分:
(一)物業服務用房、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消防、人防等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共用場地不能分割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能夠分割獨立使用且能夠明確維護管理責任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被道路、河道等分割為兩個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且能夠明確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已投入使用、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劃分的物業管理區域確需調整的,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結合物業管理實際,在徵求業主意見後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公告。
第二十一條選聘物業服務人,除業主決定繼續聘用原物業服務人外,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招標人、中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招投標情況進行備案。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投標人不足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協定選聘物業服務人。住宅規模較小的認定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持相關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專有部分由業主查驗,業主在查驗過程中對房屋規劃、面積、質量及建設單位承諾等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業主向物業服務人提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轉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對業主提出的查驗異議,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已安裝獨立的經檢定合格的計量裝置;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公共照明、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物業服務的規範和標準;
(二)及時向業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設施設備的注意事項;
(三)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意見,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妥善保管業主資料信息;
(五)對業主違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和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維護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相關禁止性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及時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物業管理相關數據信息;
(七)配合做好社區建設和治理工作;
(八)協調建設單位、專業經營單位及時處理物業使用和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人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及聯繫方式、客服和工程維修電話;
(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專項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繫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由物業服務人負責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及收益、支出情況等;
(五)物業服務契約履行及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
(六)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七)房屋裝飾裝修及使用過程中的結構變動等影響房屋安全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進行更新。
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處理。
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等因物業管理需要,向物業服務人提出查閱由其保管的物業檔案或者相關資料,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收到查閱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供。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人發現物業管理區域發生下列事項時,應當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知相關專業經營單位:
(一)火災、爆炸、自然災害等危及業主人身、財產或者建築物安全的;
(二)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危及業主人身、財產或者建築物安全的;
(三)群體性突發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
(四)搶劫、盜竊等案件,危及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通知相關專業經營單位的其他事項。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在接到物業服務人的報告或者通知後,應當依法及時採取處理措施。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形式,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形式應當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
採取包乾制的,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採取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建立台賬,並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核查。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縣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等,制定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依法向社會公布,並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可以參照基本物業服務項目清單、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優質優價的原則,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
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基本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等級標準,供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定價、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協商物業費時參考。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人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費、不配合管理等為由,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減少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二)擅自中斷或者變相中斷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專業經營服務;
(三)擅自關停電梯或者通過設定電梯卡等形式阻礙業主使用電梯;
(四)擅自通過設定門禁卡等形式阻礙業主出入物業管理區域、出入戶或者車輛進出車庫、車位;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和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維護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相關禁止性行為;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配合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
(五)配合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六)按照有關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七)按時交納物業費;
(八)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責任;
(九)按照有關規定投放垃圾;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業主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指導、協助。
自行管理的方式、內容、標準、費用等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業主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應當按照國家、省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設計、施工。
新建住宅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連線埠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管道燃氣經營單位的維護管理範圍包括除燃氣器具外的所有設施設備和相關管線。
已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連線埠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維護管理責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接收。經評估確需更新改造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專業經營單位進行更新改造。具體接收方式和費用承擔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其維護、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尚在保修期內的,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專業經營單位收費價格時,應當考慮維護、更新和改造成本。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布所負責的服務、維護管理事項和聯繫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業主提出的報修事項和有關問題。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組織實施物業服務誠信評價工作。
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集更新物業服務信用信息,通過物業管理信息平台對外公布。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要求及時提供由其保管的檔案資料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由其保管的物業檔案或者相關資料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發現物業管理區域發生相關事項時,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履行報告或者通知義務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人行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物業服務人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法律、法規對物業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大慶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物業管理與人民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隨著城市發展的加快,我市物業服務行業日益壯大,物業服務企業達到287家,物業管理項目856個,管理面積近億平方米,從業人員4.5萬人,在促進城鄉就業、改善人民民眾生活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作為資源型城市,我市物業管理體系建設相對滯後,現代服務意識薄弱。近年來,人民民眾對小區管理、小區環境、物業服務質量反映強烈,物業矛盾糾紛成為投訴熱點。適應時代發展,迫切需要根據大慶實際,制定一部既與上位法有效銜接,又獨具地方特色,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的地方性法規。
上位法及政策依據有:物權法、契約法、處罰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住建部系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省住建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全省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黑建規範〔2017〕1號)等。借鑑參考有:北京、上海、廣東、河南、安徽、陝西等外省市物業管理條例。
二、制定條例的原則及過程
物業立法中,我們始終遵循“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堅持立法為民,突出問題導向,注重發揮立法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推動作用。由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城管委等部門組成聯合起草組,歷時一年的立法調研、論證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2018年2月12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5月11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了該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六十二條,由總則、分則、附則組成。
(一)關於總則
對立法的目的及依據、物業管理的基本原則等作了規定。
(二)關於分則
主要包括:
1.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主要針對存在的業主大會成立難、召開難、業主委員會不作為亂作為、業主委員會沒有辦公用房等突出問題,規定了業主大會的籌備組建程式和會議形式,賦予了街道鄉鎮和縣(區)物業辦的共同指導、協助職責,設定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工作職責、財務管理、印章使用、換屆選舉以及委員的任職資格、行為約束等制度,明確了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的配置。
2.物業服務與管理。主要針對民眾普遍反映的“物業服務市場混亂、光收錢不服務”以及物業服務收費難等問題,從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物業服務契約履行、項目退出、業主交費等環節,進行了制度設計。
3.物業的使用與維護。主要針對存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審批使用難、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管理責任劃分不清以及住宅小區私搭亂建、違規裝飾裝修等突出問題,規定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應急使用程式,明確了新建住宅小區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管理責任,設定了物業使用禁止行為制度。
4.監督管理。主要針對存在的物業服務市場監管不到位、各部門之間相互扯皮等突出問題,設定了聯席會議、信用評價、投訴登記等制度。
5.法律責任。設定了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罰則。
(三)關於附則
規定了法規的施行日期。對有關事項作了特別規定。
四、制度創新
(一)創設了物業招投標制度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台,制定招投標平台管理辦法;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物業管理招投標平台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提倡業主大會通過物業管理招投標平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強化源頭監管,解決物業服務企業選聘不規範、不透明的問題。
(二)創設了按服務等級收費制度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按照服務等級收費,等級高的收費高,等級低的收費低,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為契約雙方協商議價提供基本遵循,解決物業服務質量不高、質價不符的問題。
(三)創設了便民服務制度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物業服務事項,主要針對物業公共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服務,不包括對業主專有部分的室內服務。順應廣大業主不斷增長的個性化服務需求,我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進行了創設性規定,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需求,結合企業的實際,無償為業主提供疏通室內下水管道、代收郵件快遞等便民服務,有效滿足業主需求,提升服務質量。
(四)創設了信息公開制度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涉及業主切身利益的有關信息,如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以保障業主的知情權。
(五)創設了服務保障制度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為由,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中斷或者變相中斷專業服務,通過設定電梯卡、門禁卡等阻礙業主出入物業管理區域,以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六)創設了履約保證金制度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契約雙方可以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物業服務契約。履約保證金的設立,有利於強化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約的意識,促進其依法、規範、誠信經營,提升物業服務質量。
(七)創設了信用評價制度
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體系,健全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進行綜合評價,定期向社會公布。同時規定了11種失信行為,應當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八)創設了投訴登記制度
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市、縣(區)物業管理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登記制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部門職責、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此條規定,明確了各行政管理部門進入住宅小區開展行政執法的法定職責,以解決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的問題。
(九)創設了代行機構制度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或者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經街道鄉鎮會同縣(區)物業辦指導後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鄉鎮會同縣(區)物業辦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臨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此項制度,旨在解決業主自治組織缺失情況下業主依法維權的問題。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發布公告

《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公告
大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由大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8年5月1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6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3日

解讀

7月17日,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備受關注的《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經公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是我市首部實體法,6月28日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據悉,該《條例》是我市自2016年正式擁有地方立法權之後的首部實體法,由大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今年5月1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今年6月28日批准。
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市有物業服務企業200多家、物業管理項目1100多個,管理面積1.2億平方米,從業人員近5萬人。
該《條例》於2017年1月,由市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列入正式立法項目,先後經歷了近一年的立法調研、論證、起草、修改和完善。《條例》共分七章六十二條,由總則、分則、附則組成,分別對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與管理、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創設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和物業招投標制度
在立法過程中,確立了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聯合起草的立法模式,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市政府法制辦、城管委組成聯合起草組,在認真研究上位法及相關政策依據、借鑑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創新和設計。
例如,針對目前我市存在的業主大會成立難、召開難問題,《條例》創設了代行機構制度,規定了對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或者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成立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工作站會同縣(區)物業辦,共同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臨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以解決業主自治組織缺失情況下業主依法維權的問題。
此外,《條例》還創設了物業招投標制度,規定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台,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時,須通過該平台選聘。同時,也提倡業主大會通過物業管理招投標平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止物業服務或減少服務項目
為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涉及業主切身利益的有關信息,如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
《條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為由,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減少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不得中斷或者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服務;不得擅自關停電梯,或者通過設定電梯卡等形式阻礙業主使用電梯;不得通過設定門禁卡等形式阻礙業主出入物業管理區域。否則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自物業服務契約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原物業服務企業須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手續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或者退出前未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新法實施後,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體系,健全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進行綜合評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同時,市、縣(區)物業管理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也將建立投訴登記制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部門職責、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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