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檔案全文
大同市道路貨運計程車管理辦法
(2008年1月28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1月28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道路貨運出租業的健康發展,規範道路貨運出租市場秩序,維護道路貨運出租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運出租經營以及道路貨運出租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運出租,是指使用機動貨運車輛,在各類公共場站、市場、停車場、街道等場所停車待租,按照託運人的意願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並按里程或時間收費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運出租管理工作。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運出租的管理工作。
公安、物價、工商、稅務、衛生、規劃、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貨運出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道路貨運出租發展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經營、公平競爭、運力與運量協調發展的原則。
道路貨運出租推行公司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
第六條 申請從道路貨運出租經營的,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有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三)符合規定的車型、車輛標誌色;
(四)安裝貨運出租標誌,車身噴塗貨運出租標識;
(五)安裝GPS定位系統等信息設施;
(六)在車輛上標明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
(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公安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運出租的,應當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方可營運。
貨運出租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營運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防範制度和服務承諾制度。
第九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使用和維護運輸車輛,並按照規定接受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檢測。
第十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經營資格、經營行為及營運車輛的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道路貨運出租經營的,應當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禁止承運易燃、腐蝕、危險化學品等貨物;不得承運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條 道路貨運出租的運力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總量控制。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市場需求和城市交通條件,制定每年運力調整計畫,市區貨運計程車運力投放額度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不得侵害貨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在貨運計程車輛適當位置張貼服務監督卡,便於託運人對其服務質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服務監督卡應當記載經營企業名稱、車輛牌號、駕駛員《上崗證》號碼等內容。
第十五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按照貨運服務規範,在待租站點配備調度管理人員,為託運人提供多種形式的供車服務。
第十六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七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儀容整潔,禮貌待客,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二)按照規定攜帶有關證件,不得拒載、無貨載客、人貨混裝;
(三)按照規定出具稅務部門核准的專用發票;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託運人要求的路線行駛;
(五)拾到失物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歸還時應當及時上交所屬企業或者有關管理機構;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載或不服從調派的;
(二)載貨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或繞道行駛的;
(三)預約叫車承諾後,不供車的;
(四)其他損害託運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九條 託運人或收貨人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付運費:
(一)不按規定出具運輸專用發票;
(二)在承運途中因車輛發生故障,無法完成約定服務;
(三)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止營運服務。
第二十條 託運貨物的託運人應當如實向承運人申報託運貨物的品名、重量、化學性質、易碎程度等;不得違反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在普通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危險貨物;不得託運國家明文規定的禁運物品。
第二十一條 承運鮮活、生冷魚、肉、蛋、禽等食品,裝卸前後應按國家有關食品衛生、動植物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核定噸位在1噸以下(含1噸)的封閉廂式道路貨運計程車允許在市區道路通行(禁止機動車駛入路段除外)。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必須服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依法管理。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依法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營運或經營統計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貨運出租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行為。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道路運輸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實施道路運輸服務質量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考核評價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經營許可。
第二十七條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違法經營舉報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在20日內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嚴格依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超市和其他貨物集散地設定貨運計程車待租站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運出租經營的,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收繳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道路貨運計程車無故拒載或者故意繞道的,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在載貨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或預約叫車承諾後不供車的,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給託運人或貨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承運或在承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的,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中止車輛運行,妥善運送貨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故意設定障礙擾亂其他經營者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或強行招攬貨物侵害貨主合法權益的,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營運或經營統計資料的,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由相關部門實施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減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
(二)非法扣押道路運輸許可證、車輛的;
(三)違法攔截車輛、亂收費、亂罰款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索賄受賄的;
(五)其他阻礙道路貨運出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