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已購買或者自建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本意見所稱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協定中約定的房價款。
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進行交易的,其交易資金收付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意見。
第二條 由房地產中介機構撮合成交的、買受人以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存量房屋買賣,應當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交易雙方自行成交,且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交易雙方可自願選擇接受或放棄交易資金監管服務。
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交易雙方應在辦理網簽契約備案前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其交易雙方資金收付接受監督管理。放棄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交易雙方須簽訂自願放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區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主管部門。大同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房屋交易中心)是市區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機構,負責市區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四條 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房屋交易資金須存入房屋交易中心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用賬戶),由房屋交易中心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實施監管。
第五條 本市實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網路管理制度。房屋交易中心通過全市統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網路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網路系統)實施房屋交易資金網上監管。
第六條 開展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監管合作銀行),應當與房屋交易中心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合作協定,並開立監管專用賬戶。
監管專用賬戶中監管交易資金的所有權屬於交易當事人,如有關部門需對監管專用賬戶進行凍結,監管合作銀行和房屋交易中心應出示證據證明監管專用賬戶性質。
第七條 存量房屋出賣人須在監管合作銀行開立具備結算功能的收款賬戶,用於收取房屋交易資金。
第八條 凡房地產中介機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屋買賣,各房地產中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應當書面告知交易雙方當事人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並做好相關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管房屋交易資金及定金,佣金也應納入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範圍。
第九條 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屋交易資金的,採用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首付款和銀行貸款應當存入監管專用賬戶。
第十條 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屋交易資金,交易雙方選擇自願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除為出賣人償還原銀行貸款註銷抵押權登記手續可以採用部分交易資金監管方式外,應當採用全額交易資金監管方式。採用部分交易資金監管方式的,交易雙方應當簽署部分納入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監管資金的額度為扣除償還原銀行貸款後的房屋交易資金。
第十一條 以下房屋交易的情形不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
1、房屋產權贈與、繼承、置換、析產、拍賣等情形的;
2、依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轉移房屋權屬的;
3、以房屋出資入股,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4、其他情形。
不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房屋交易中心應出具不予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告知書。
第十二條 凡簽署部分納入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自願放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或屬於不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情形的,交易雙方對未納入監管的房屋交易資金自行承擔相應的資金風險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後,由買受人持協定將應監管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交易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
貸款銀行核定的貸款額度降低時,買受人應當於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前,一次性補足首付款。
第十四條 監管合作銀行收取買受人存入的房屋交易資金時,應當對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與監管網路系統傳輸的相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向買受人出具收款憑證,並將收款電子信息傳至監管網路系統。
第十五條 存量房屋交易在完成不動產登記後,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房屋交易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監管交易資金及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進行計息)一併劃轉至出賣人預留的收款賬戶中。如買賣雙方交易失敗,賬戶內本息歸買受人所有,其中貸款部分本息歸發放貸款銀行所有。
第十六條 存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審批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雙方可以到房屋交易中心申請終止交易資金監管服務:
(一)交易雙方經協商終止交易,撤銷轉移登記申請的,由交易雙方共同提出終止申請;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交易的,當事人可單方提出終止申請。
房屋交易中心應當在受理終止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監管交易資金退回買受人。
第十七條 申請終止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終止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申請書;
(二)房屋出賣人收款賬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四)房屋買賣協定(完成交易確認的還需提交契約、確認單);
(五)房屋交易及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同意撤回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申請的證明材料;
(六)收款憑證。
單方提出終止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
第十八條 監管合作銀行應當將每個工作日當日已收的所有監管交易資金劃轉至監管專用賬戶,將應付的所有監管交易資金劃轉至收款賬戶,並將電子信息傳至監管網路系統。
第十九條 監管合作銀行未按約定或者違反規定收付監管交易資金以及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意見,造成監管交易資金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理;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意見由大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同政辦發〔2019〕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商業銀行:
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降低交易風險,現將《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8日
政策解讀
一、檔案背景
存量房屋交易市場缺乏明確、嚴格的執行標準,買賣雙方互不信任、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中介機構資質及業務素質參差不齊。
二、檔案依據
1、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
2、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商品房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
三、檔案目標
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檔案任務
通過全市統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網路系統實施房屋交易資金網上監管,確保交易資金安全,保障交易順利完成。
五、專業術語
1、存量房屋。指已購買或者自建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
2、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指由存量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協定中約定的房價款。
3、監管資金。指按照《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實施意見》要求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約定,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房屋交易資金。
4、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網路系統。指由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搭建的、全市統一的,專門用於對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進行網路化管理的系統。
5、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指在存量房屋交易過程中,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在所有合作銀行中所開立的專門用於存放交易資金的賬戶,其“專用”特指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性質及功能,並不限定賬戶開戶行,交易雙方可在所有合作銀行中自願選擇存放交易資金的銀行。
6、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合作銀行。指所有能夠滿足監管業務需求,與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實現網上系統對接,並與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合作協定》,合作開展監管業務的銀行。
六、受理單位
大同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
七、地址
大同市平城區文盛街
九、辦事條件
1、由房地產中介機構撮合成交的、買受人以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存量房屋買賣,應當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
2、交易雙方自行成交,且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交易雙方可自願選擇接受或放棄交易資金監管服務。
3、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交易雙方應在辦理網簽契約備案前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其交易雙方資金收付接受監督管理。
4、放棄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交易雙方須簽訂《自願放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
5、存量房屋出賣人須在監管合作銀行開立具備結算功能的收款賬戶,用於收取房屋交易資金。
6、凡房地產中介機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屋買賣,各房地產中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應當書面告知交易雙方當事人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並做好相關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管房屋交易資金及定金,佣金也應納入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範圍。
7、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屋交易資金的,採用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首付款和銀行貸款應當存入監管專用賬戶。
8、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屋交易資金,交易雙方選擇自願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除為出賣人償還原銀行貸款註銷抵押權登記手續可以採用部分交易資金監管方式外,應當採用全額交易資金監管方式。採用部分交易資金監管方式的,交易雙方應當簽署《部分納入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監管資金的額度為扣除償還原銀行貸款後的房屋交易資金。
9、以下房屋交易的情形不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
①房屋產權贈與、繼承、置換、析產、拍賣等情形的;
②依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轉移房屋權屬的;
③以房屋出資入股,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④其他情形。
10、凡簽署《部分納入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自願放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或屬於不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情形的,交易雙方對未納入監管的房屋交易資金自行承擔相應的資金風險和法律責任。
十、資料
1、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應提供:
①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申請表②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③房屋買賣協定④交易雙方身份證明
2、終止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應提供:
①終止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申請書②房屋出賣人收款賬戶③申請人身份證明④房屋買賣協定(完成交易確認的還需提交契約、確認單)⑤房屋交易及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同意撤回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申請的證明材料⑥收款憑證⑦單方提出終止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
3、解除(完成)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應提供:
①解除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申請書②申請人身份證明③房屋出賣人收款賬戶④房屋交易契約、不動產權證書
十一、程式
1、交易雙方在辦理交易登記前,通過大同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視窗、自助終端、合作銀行、中介機構等有效途徑,簽署《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
2、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後,由買受人持協定將應監管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交易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
貸款銀行核定的貸款額度降低時,買受人應當於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前,一次性補足首付款。
3、交易雙方持《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監管合作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辦理房屋交易所需要件材料,到大同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交易受理視窗進行受理、登記;
4、完成不動產登記後,持相關要件材料到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視窗解除資金監管。
5、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在受理解除資金監管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監管交易資金及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進行計息)一併劃轉至出賣人預留的收款賬戶中。如買賣雙方交易失敗,賬戶內本息歸買受人所有,其中貸款部分本息歸發放貸款銀行所有。
十二、時限
1、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受理時限:立即辦結;
2、終止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受理時限:立即辦結;
3、解除(完成)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受理時限:立即辦結;
4、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時限:自存量房屋交易雙方簽署《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定》,並將房屋交易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開始,直至完成不動產登記後,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