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其他金融機構業務範圍限定

外資其他金融機構業務範圍限定是外資其他金融機構包括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和合資投資銀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1994年2月25日發布,1994年4月1日實行) 的規定,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

可以部分或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外匯放款、外匯票據貼現、經批准的外匯投資、外匯擔保、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資信調查和諮詢、外匯信託、經批准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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