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經營責任制

外貿經營責任制是承包經營責任制在 外貿系統中的推廣和套用。其基本內容是:地 方向中央承包出口創匯,上繳外匯基數等指 標,並分解到各外貿企業,層層落實到科室; 國營、集體企業可以直接對外承接業務;外貿 生產企業可委託外貿代理,可同外貿承接,也 可不通過外貿承接;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審批 許可權下放到區、縣、局,出口經營權直接下放 給企業和企業集團,並允許國營企業、集體企 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管 理下,相互調劑外匯餘缺,調劑價格由雙方自 議等。

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行,有助於增 強外貿企業的自主經營能力,建立起一套適 應於自負盈虧,放開經營的運行機制,擴大出 口,多創外匯;把企業推向國際經貿第一線, 直接參與國際競爭;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 舉辦獨資企業。
全面推行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要相應 改革外貿計畫體制,進一步縮小指令性計畫, 適當減少國家統一經營的出口商品,加強宏 觀指導和平衡。少數出口商品由外貿、工貿進 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管理,或由總公司 與分公司聯合經營、統一成交;少數進口商品 由外貿進出口總公司統一代理訂貨。大部分 進出口商品下放由各地方外貿、工貿進出口 公司和有經營能力的生產企業自主經營。此 外,外匯管理體制也要作相應的改革,進一步 改進外匯分配辦法。
1988年3月,外貿經營責任制開始在全國 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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