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對外貿易承包經營暫行辦法

《青島市對外貿易承包經營暫行辦法》是青島市發布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對外貿易承包經營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8年3月24日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88-03-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規定》,實行“自負盈虧,放開經營,工貿結合,推行代理制”,全面落實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進一步調動外貿經營企業和出口生產企業擴大出口創匯的積極性,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將外貿承包辦法暫定如下:
一、承包方式
對中央下達給我市的出口承包指標,分別層層承包到外貿經營企業和出口商品生產企業。
1.外貿經營企業(含工貿企業,下同)承包,發包方是市經貿委、財政局。
2.市各局(公司)所屬的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承包,發包方是市經委、經貿委、財政局、各主管局(公司)。
3.各縣(市)、區的承包方是經計委、財政局、外貿公司、發包方是市經委、財政局、經貿委。各縣(市)、區對市承包之後,再將外貿承包指標分別落實到出口商品生產企業。
4.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在簽訂承包契約的同時,要與外貿經營企業簽訂供銷協定,確保雙方按時、按質、按量供貨和收購。此項供銷協定分別做為各自承包契約的附屬檔案,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5.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已實行承包但在承包契約中沒有外貿承包指標的,都要加以補充,並與外貿經營企業簽訂供銷協定。
二、承包指標
1.將我市對國家承包的出口收匯、上繳外匯額度和出口收匯基數內人民幣補貼等三項基數,層層承包到基層企業。
2.外貿經營企業的承包指標是:出口收匯、上繳外匯額度和出口補貼等三項。其中“補貼”基數,分解為“綜合換匯成本”與“虧損總額”。如屬盈利企業則為“上繳利潤”基數,分解為“綜合換匯成本”與“利潤總額”。
3.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和各縣(市)、區的承包指標是:供貨總額和主要品種、數量、質量、供貨時間。
4.各外貿經營企業向市承包的“三項基數”,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根據國務院的《規定》。以一九八八年批准的出口收匯計畫為基礎,按照現行外匯分成的有關規定,逐戶核定承包出口收匯基數和上繳外匯額度基數,同時要在逐項測算各種商品換匯成本的基礎上,逐戶合理核定綜合換匯成本和出口補貼基數或上繳利潤基數,對核定的虧損企業實行超虧不補,減虧全留或分成。對核定的盈利企業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乾,超基數全留或分成,欠收自補。
5.未承擔市向中央統一承包任務的外貿企業和經濟開發區,由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單獨核定承包基數。
6.輕工、服裝、工藝三個改革試點行業,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由承包企業單獨核算,單獨考核,自負盈虧。
三、地方留成外匯的分配
1.市留成外匯進行調劑的人民幣收入和市承包出口補貼的年度結餘,以及中央財政和外貿下撥的專款,作為市財政支持外貿出口資金使用。
2.超承包基數地方留成的80%外匯額度,除交市10%以外(高虧商品經批准可適當減免),其餘70%原則上由市外貿經營企業與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協商分配,自行調節,自負盈虧。交市的10%由市計委和市財政局統籌安排,調劑使用。
四、獎罰
1.外貿經營企業如完不成承包的年度出口收匯基數和上交外匯基數,必須以企業留成外匯或以自有資金購買調劑外匯進行抵補,並扣減承包企業經營者當年收入,直至保留其基本工資的一半;企業領導班子其它成員,也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2.外貿經營企業完成承包的年度出口收匯基數和上交外匯基數,並且達到或低於市核定的換匯成本,可按規定照撥出口補貼和出口獎勵金,如超額完成出口收匯基數可按超基數收匯的一定比例或絕對額對職工加發獎金,從企業職工獎勵基金中列支,年獎金總額不超過六個月,免徵獎金稅。此項獎金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3.外貿經營企業均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辦法,並將出口收匯列為經濟效益的考核指標或掛鈎指標。
4.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完不成出口供貨承包基數,視同完不成利潤承包基數一樣進行扣罰。
五、資金管理
1.外貿經營企業承包後,建立資金分帳管理制度。企業減虧和超收分成的資金,市財政除應按國家政策核定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和獎勵基金的分配比例外,也要核定適當比例的風險基金,由企業逐年提取,專戶存儲,以豐補欠和補充企業自有流動資金。
2.根據財政部關於劃歸地方的出口補貼基數列入地方預算,由地方財政統一調度,但不調整地方財政收支基數的規定,市財政要根據市外匯管理局提供上月的分企業的實際收匯數、上繳外匯額度數,通過“外貿企業虧損補貼”科目按月先行退庫撥補,按季進行清算,年終根據全市完成上繳中央外匯的情況,與中央財政單獨結算後,多退少補。
六、有關政策和措施
1.只要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有銷路,換匯成本合算,有對外經營能力的生產企業、群體和企業集團,經批准可自營出口業務,其他企業可由外貿部門代理出口或利用市外貿部門的名義和帳戶直接對外談判成交,並相應承擔出口收匯、上繳外匯任務。市外貿和有關部門都應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市外貿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2.市重點出口商品生產企業的領導同志可選派到市外貿專業公司掛職,直接參與外貿經營工作。一些出口產品占比重較大的生產企業,也可選派一部分懂外銷業務、熟悉商品情況的人員到外貿經營企業,與外貿企業經營人員一起安排組織生產、出國考察、推銷產品、談判成交。到外貿部門掛職和工作的同志,關係不轉,待遇隨原單位不變。
3.凡外地企業委託我市外貿經營企業出口產品,其創外匯分成由雙方商定,給予優惠照顧。
4.建立市場外匯調劑市場。企業自有外匯,可到外匯調劑市場進行調劑,調劑所得的人民幣,可按有關規定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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