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石墨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5月11日發布,並於當日生效的地方性法規,對青島市石墨的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石墨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0-05-11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5-11
【生效日期】1990-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石墨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5月11日市批准市經政府貿委發布)
第一條為整頓本市石墨出口秩序,保護和利用好本市的石墨資源,維護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青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經貿委)是本市石墨出口的主管部門,負責石墨出口的計畫管理,項目審批和出口價格管理。
第三條青島市五金礦產機械進出口公司是本市石墨產品出口的歸口經營單位。
山東南墅石墨礦經營自產的石墨產品出口。
中國出口基地建設公司青島分公司經營已經在投資、聯營協定中規定的石墨產品出口。
上述單位在市經貿委的統一組織協調下聯合對外,具體辦法由經貿委制訂。
除上述單位外,本市的其他單位均不得直接經營石墨出口業務。
第四條出口石墨列入本市的出口計畫。各出口單位出口石墨的計畫隨年度出口計畫申請表一同上報市經貿委審批。
各出口單位必須按照市經貿委批准的出口計畫組織出口。超計畫出口,應到市經貿委辦理追加計畫。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單位到本市購買計畫外石墨產品,產地政府按照魯政發〔1989〕23號檔案規定,可按收購貨值加收30%的資源培植費,收入由地方同級財政管理,專項用於發展對外經貿和扶持石墨生產。
對到本市抬價搶購的單位,應給予扣留或沒收貨物及罰款的處理。
第五條石墨生產企業應當加強企業管理,嚴格執行石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供貨計畫,保質保量完成出口石墨計畫。
第六條嚴格石墨生產加工的外資項目審批手續。除確屬必要的石墨深加工項目由市經貿委批准外,一般不再批准石墨生產初加工的“三來一補”和外資企業項目。已經投資生產石墨產品的外資企業(包括“三來一補”項目),在本規定發布一個月內,持投資協定副本等有關檔案到經貿委核定出口計畫,按計畫組織出口,不得到其它企業收購石墨出口。
第七條原從省外貿出口的本市的石墨生產單位,仍按原定供貨協定執行,並報當地石墨主管部門和市經貿委備案。省外貿單位如在本市的生產單位延續原供貨協定或擴大投資增加出口收購的,本市的有關單位應事先告經市經貿委及當地政府同意。
第八條本規定由市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被取消石墨出口經營權的單位,若已經投資或簽訂了協定,應在本規定發布之日後一個月內將協定副本報經貿委,併到市五金礦產機械進出口公司協商投資或協定的轉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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