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空物體是發射至外層空間載人或不載人的實體,包括實體本身各組成部分及運載實體的發射裝置及其部件。有關規則包括:(1)外空物體的登記國對外空物體及所載人員具管轄控制權;(2)發射國應將發射的外空物體載入本國登記冊並通知聯合國秘書長;(3)發射國有責任賠償其外空物體給其他國家及其國民造成的一切損失;(4)賠償原則。
發射國對其外空物體在地面或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負無過失賠償責任;發射國雙方對因兩國外空物體相撞造成第三者的損失負無過失連帶責任;發射國對其外空物體在地球以外的其他地方對另一發射國的外空物體或所載人員造成損害時,依過失原則負賠償責任。上述規則的法律根據包括:《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的條約》、《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