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期權交易

外幣期權交易是比遠期外匯買賣契約在執行上具有更大靈活性的一種契約。契約持有者具有不按期執行契約,可在契約期滿日或提前購進或出售事先約定數量的外幣的選擇權。它是八十年代國際外匯市場上使用的一種用以彌補遠期外匯買賣只保現值、不保將來值缺陷的新的防範匯率風險的業務。其基本方式有兩種:(1) 買方期權(Bayer’s Option)。即當期權契約中規定的外幣幣值趨向升值時,契約持有者有權在契約期滿日或提前按契約中議定的匯率買進商定數量的外幣,所以又稱看漲期權 (Calls Option) 。

(2) 賣方期權(Seller’s Option) 。當期權契約中規定的外幣幣值趨向貶值時,契約持有者有權在契約期滿日或提前按契約中議定的匯率賣出商定數量的外幣,所以又稱看跌期權期權契約中議定的匯率稱為執行價格或協定價格。在契約期滿日以前任何時候都能執行的期權,稱為“美國式”期權,目前美國、加拿大、英國、荷蘭等國的期權交易多屬此種類型並為國際金融市場廣泛採用。只有在契約期滿日才能執行的期權,稱為“歐洲式”期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經營的期權交易即屬於此種類型。按照國際慣例,在簽訂期權契約時,契約的購買者必須向契約出售者交付一筆約計20萬美元的保險費,又稱期權費,才能享有按協定價格向契約出售者兌換外幣的權利,至於屆時是否執行期權契約,則由買方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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