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是2009年2月5日商務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09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
檔案全文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五》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五》,現就《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8號)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於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商業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商業管理辦法》等執行。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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