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二)》是2006年11月6日商務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檔案全文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三》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三》,現就《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8號)中有關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商業領域問題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於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商業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執行。
四、本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