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由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定林業和草原及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縣級有關林業和草原規範性檔案起草和審查。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並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業和草原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農村清潔能源推廣與建設。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家、省級批准後監督執行。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林地管理,擬定林地、濕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各級公益林申報,指導公益林管理工作。負責森林、草原和濕地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及開發利用。
(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以及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調查、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定及調整墨江哈尼族自治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古茶樹、古樹名木資源的保護管理、調查、科學合理開發利用。
(五)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建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議並按程式申報。負責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的申報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負責森林旅遊發展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六)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和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擬定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定林業和草原發展、維護林業和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七)擬定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定相關林業和草原產業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及生態扶貧有關工作。
(八)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和監督生態定位站和生態體系建設。
(九)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擬定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負責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分析。
(十)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宣傳和外事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一)指導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公安局工作,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隊伍、行政執法、林區社會治安治理等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實施意見,指導開展林業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防火巡護、火源管理、設施建設、督促檢查等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災害統計評估及恢復重建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生態建設,保障生態安全。按照國家、省、市級統一部署,參與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建設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與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人員編制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兼任縣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副局長3名(副科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後勤、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文印、信息、安全、督查、信訪等工作。組織協調紀檢、統戰、老乾和群團組織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職稱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綜治維穩、人才隊伍建設、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車輛調度、派差等工作。承擔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協調運轉和其它交辦工作。
(二)行政審批與政策法規股。負責林草系統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和涉及行政審批的信息公開等工作。組織擬定行政審批工作辦理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承擔縣級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承擔有關林業和草原規範性檔案起草、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提出生態建設、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提出林業和草原法制建設規劃。承擔“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承辦其他有關法律事務。
(三)生態修復股。承擔森林、生態脆弱區、江河兩岸、湖庫周圍的生態修復工作。貫徹落實國土綠化方針政策,綜合管理森林、草原、濕地等重點生態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還林還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落實防治石漠化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開展林業、草原科學研究、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承擔林業、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有關工作。指導、監督生態定位站和生態體系建設。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和其它交辦工作。
(四)資源管理股。擬定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家、省級批准後監督執行。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承擔林地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森林、草原和濕地等資源及開發利用。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公安局工作,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隊伍、行政執法、林區社會治安治理等相關工作。指導基層林業體系建設和管理。負責天然林、公益林、草原保護及生態補償有關工作。
(五)生態保護股。承擔自然保護區、自然地資源、濕地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狀態評估工作,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提出全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建議。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疾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有關工作。承擔古茶樹、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國家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建議。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有關工作。負責森林旅遊發展的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預測預報和防治、檢疫工作。負責農村清潔能源推廣與建設。負責森林和草原防火、災害統計評估及恢復重建有關工作。
(六)改革與產業發展股。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擬定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國有林場、國有林區基本建設和發展。擬定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
(七)規劃財務股。研究提出林草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林業和草原生態扶貧、相關生態補償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決算。監督管理國家、省、市、縣各級森林、草原和濕地資金及相關實施項目。監督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各類合作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行業會計核算。負責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分析、審計稽查、固定資產、統計、財務核算和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