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制定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組織實施全縣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統籌指導全縣食品安全工作。組織制定全縣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墨江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五)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及上市後風險管理;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督檢查和執法稽查。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承擔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組織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工作,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八)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九)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實施標準化激勵政策,依法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十)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縣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有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十二)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開展專利執法。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
(十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根據授權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縣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放寬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準入,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從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有關職責分工。(1)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縣衛生健康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查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縣衛生健康局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4.與縣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職責分工。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5.與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有關職責分工。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生產發展規劃和政策、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館服務、食品生產和酒類生產、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6.與縣發展和改革局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價格和收費管理、價格監測職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價格監督檢查、物價執法職責。
7.與縣政務服務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縣政務服務管理局負責涉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電子政務管理等方面職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工作。
8.與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族宗教事務局配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清真食品及民族宗教聚會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9.與縣醫療保障局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醫療保障局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和藥品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打擊涉及藥品安全方面的問題,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和醫保基金安全。
人員編制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74名(局機關40名;15個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34名,其中:聯珠市場監督管理所6名,其他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均為2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兼任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局長4名(副科級);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1名(副科級),食品稽查員1名(副科級),藥品稽查員1名(副科級);15個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所長15名(副科級)。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政務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綜治、安全、統計等工作;承擔史志、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精神文明等工作;承擔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應急演練、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2.法規股。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本局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管理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權責清單、執法證管理等工作。
3.政務服務股。負責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負責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雲南)的套用和數據維護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組織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承擔縣級登記註冊企業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政務服務工作。
4.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股。貫徹落實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組織擬訂縣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並牽頭進行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綜合性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承辦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會議、文電等日常工作;承擔縣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5.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及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特殊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承擔生產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風險監測工作、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生產環節食品有關質量安全事故;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工作。
6.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領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流通環節監督檢查、風險監測工作。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負責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殊食品流通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流通環節食品有關質量安全事故;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食品流通安全監管工作。
7.食品餐飲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飲服務(含網路餐飲)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餐飲服務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餐飲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負責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評價性抽檢、風險隱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實施食品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食品餐飲有關質量安全事故;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食品餐飲安全監管工作。
8.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股。負責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等各項質量管理規範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抽驗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管工作。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擬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監察、監督國家目錄內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進出口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10.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股。貫徹推進質量強縣戰略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政策措施。貫徹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推進品牌建設工作。承擔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11.標準計量認證認可管理股。承擔標準化、計量、認證認可等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標準化戰略的組織實施,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聯盟)標準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組織實施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貫徹實施認證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有關認證機構及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標準化計量認證認可工作。
12.廣告和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股。貫徹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擔指導廣告業發展工作。負責廣告發布登記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負責商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和有關專業市場規範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貫徹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負責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市場廣告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13.智慧財產權監督管理股。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政策措施。承擔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行動。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保護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商標使用和印製工作。承擔專利執法、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工作。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制度、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政策措施。指導協調產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承擔專利獎勵工作。協助辦理商標、專利質押登記和轉讓許可備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智慧財產權監督管理工作。
14.價格監督管理股。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15.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擬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違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標準化、認證認可、計量、廣告、物價、智慧財產權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或督查督辦案件;貫徹執行上級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措施、辦法,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指導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執法辦案工作。
16.人事股。承擔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下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意識形態等工作。
派出機構
1.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珠監督管理所;
2.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安監督管理所;
3.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孟弄監督管理所;
4.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團田監督管理所;
5.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撫監督管理所;
6.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景星監督管理所;
7.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關監督管理所;
8.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魚塘監督管理所;
9.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龍潭監督管理所;
10.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文武監督管理所;
11.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雅邑監督管理所;
12.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泗南江監督管理所;
13.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壩溜監督管理所;
14.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那哈監督管理所;
15.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壩監督管理所。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鄉(鎮)行政區域設立15個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主要負責轄區內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統一登記市場主體並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組織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負責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統一管理標準化、計量、認證認可工作,負責商標、廣告、價格、專利監管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