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墨江哈尼族自治縣畜牧獸醫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或擬訂有關種植業、養殖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制定部門規章。指導農業綜合執法,承擔法律法規明確的執法職責。
(二)擬訂全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劃政策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內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組織開展科技創新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三)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擬訂貫徹落實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相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五)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業龍頭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工作。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組織農業會展,促進招商引資,提出促進農產品流通和市場開拓的建議。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情況。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促進綠色發展。負責漁政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和種畜禽管理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業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與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生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人員編制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兼任縣委農辦主任),副局長4名(副科級,其中1名兼任縣畜牧獸醫局局長);縣委農辦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文書檔案、綜合性會議組織、綜合檢查考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黨委日常事務工作、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及局系統綜治維穩工作。
(二)人事股。承擔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系列職稱評審和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財務股。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工作。參與農村金融政策制定,負責農業保險工作。指導監督縣直農業系統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及日常財務工作。
(四)種植業股。起草糧食作物、油料作物發展政策、規劃。負責惠農政策資金工作。負責農業保險工作。指導糧油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農業統計,發布農情信息。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起草農作物種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指導農業環境資源保護監測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外來物種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生產使用技術培訓、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的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
(五)畜牧獸醫與漁業股。起草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實施官方獸醫制度和執業獸醫制度。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畜禽屠宰、飲料及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指導畜牧業惠農政策的落實工作。指導實施縣內動物防疫檢疫。承擔獸用生物製品安全管理。起草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品種管理。起草漁業發展政策、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管理漁政。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指導漁業和畜牧獸醫信息、統計、宣傳等工作。指導縣內重點江河漁政管理和水生生物資源養護。
(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農機管理股)。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負責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牽頭負責農業綠色發展工作。起草農業綠色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農產品綠色生產。依法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起草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組織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負責農機綜合統計和信息工作。牽頭負責涉及農業農村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七)綜合股(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執行“三農”發展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起草全縣“三農”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了解掌握全縣農村經濟運行和農村經濟情況。負責開展“三農”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農村綜合改革與發展工作。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起草縣委對“三農”工作的重要檔案、材料。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組織鄉村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推進“一村一品”、“一縣一業”工作。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科技股。貫徹執行國家科技進步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研究全縣科技發展戰略,編制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協調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和推動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工作。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負責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和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負責科技中介組織的資質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科技項目的申報、實施、管理和驗收工作。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評審)和申報工作,做好全縣科技成果登記管理、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工作。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有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宣傳推廣等工作。指導雲科眾創空間和國家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專家工作站等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申報、科技特派員和“三區人才”選拔推薦上報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專利申報。
(九)科技教育與政策法規股。貫徹農村體制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農業農村政策的調研和起草工作。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承擔農業農村有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和科技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有關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行政應訴、普法工作。承擔“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指導職業農民培育、農業成人教育和農業科技教育工作。
(十)市場與信息化股。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牽頭負責農業會展經濟、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工作。負責鄉(鎮)企業工作。
(十一)項目管理股。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負責農業農村項目的收集、儲備、上報、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產業發展項目、農業投資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和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的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評價和縣級驗收。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十二)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依據法律法規授予農業部門的法定職責,組織重大涉農違法違規案件查處,負責行使農業綜合執法範疇內的行政處罰權,依法依規查處農業行政處罰案件。負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產品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登記證及農技推廣許可證進行檢查和監督;負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種子、農藥、肥料、畜禽、獸藥、飼料、植物保護、植物檢疫、農技推廣、畜禽屠宰、漁業養殖、漁業捕撈、農業機械、農民負擔、土地承包、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進行監督管理,並對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生產經營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受理和承辦違反農業法律、法規、規章案件的投訴、舉報、協調和查處,以及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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