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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我區村莊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村民個人建設非公寓式住宅的規劃許可及監管;已完成整村(合作社)改造、整村(合作社)安置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已經80%以上經濟組織成員表決同意開展舊村全面改造的村(合作社)原則上不適用本細則。如經50%以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表決同意,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街)申請終止舊村全面改造項目的,經鎮(街)同意後適用本細則。
公寓式村民住宅、鄉鎮企業、村留用地、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建設的許可,按《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和《廣州市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報批實施細則》(穗國土規劃規字[2018]7號)有關規定執行。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範圍以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符合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本區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遵循先規劃、後許可、再建設,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戶一宅、依法審批、公開公平、遏制違法建設的原則,符合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指導各鎮(街)辦理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的規劃許可審批、批後監管、規劃核實等工作,提供技術、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支撐和保障;協調測繪機構提供放線、驗線、規劃核實測量、地形圖等方面的服務。
鎮(街)經授權委託負責實施轄區內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的規劃許可審批、批後監管、規劃核實等工作;建立一個視窗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確定一個工作部門為具體經辦部門,具體負責辦理轄區內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的規劃許可審批、批後監管、規劃核實等工作;組織測繪機構提供放線、驗線、規劃核實測量、提供地形圖等相關資料及諮詢服務;負責對轄區內農村住宅建設的巡查管控,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依法開展農村住宅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指導鎮(街)農村住宅報建專項補助資金及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編制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制定我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關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指導開展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名錄庫建立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我區農村住宅設計、建設標準規範和技術導則,加強對農村住宅設計和建設的技術指導;負責組建全區農村村民住宅設計單位庫。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統籌協調鎮(街)對轄區內農村住宅建設的巡查管控,依法開展農村住宅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協助鎮(街)提供戶籍、人口信息。
區發展改革局、區水務局、區林業園林局、區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區分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做好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的資格審核、分配、公示、管理等工作;協助村民報送申請資料到鎮(街)經辦部門審核。完善村(社)報建員制度,協助鎮(街)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對轄區內農村住宅建設的巡查管控,及時發現和上報違法建設,將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納入本村(居)格線員日常巡查職責範圍,督促村民依法開展農村住宅建設活動;在鎮(街)的指導下宣傳本細則,引導村民依法依規申報、建房,提高村民自我管理和約束能力。
第五條 有關費用安排
村民個人申請建設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現狀地形圖規劃核查、規劃放線、規劃核實測量、權籍調查等費用,由鎮(街)每年安排農村住宅報建專項補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村民個人建房設計方案選用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鎮(街)可以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為基礎,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另行編製圖集,相關費用由鎮(街)負責。編製圖集應當突出嶺南鄉村建築風格和當地文化傳統特色,儘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或成片連片存量建設用地的,應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選取統一的建築風格。
使用零星存量建設用地拆除重建,未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中的設計方案,自行設計方案發生的費用,由村民自行承擔。
第二章 建設用地審批
第六條 存量建設用地
存量建設用地是指已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或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宅基地證、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等)的土地。
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的,不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鎮(街)審核批准後,可按規定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新增建設用地
新增建設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權登記或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檔案範圍外,需依法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土地。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鎮(街)於每年底向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下一年度的新增宅基地用地計畫,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區政府統籌安排。
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以成片為原則,原則上不得占用水田(最新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地類),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街)的指導下,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結合轄區內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確定新增用地範圍。
確定新增用地範圍前應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同意,具體用地報批程式及相關要求遵照《廣州市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報批實施細則》(穗國土規劃規字[2018]7號)執行。
新增建設用地經批准後,村民個人建房在批覆用地範圍內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第三章 規劃許可
第八條 “一戶一宅”原則
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且戶籍在本村的村民,具備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戶”為單位提出住宅建設申請。
第九條 申請材料
申請人以“戶”為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
(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需核對原件);
(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原件);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原件);
(四)能夠反映擬用地位置、面積與四至間距的地形圖(由鎮(街)經辦部門負責指導提供);
(五)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房的,還應提供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宅基地證、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等)。
第十條 資料審核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資料後,組織人員審核,審核內容主要有:
(一)申請材料是否屬實;
(二)申請人是否符合“一戶一宅”規定;
(三)擬建房屋選址是否符合村莊規劃;
(四)是否符合已通過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建房的,還應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同意。
第十一條 現場公示
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申請及審核情況在村、社顯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現場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戶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員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
(三)申請人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四)能夠反映擬用地位置、面積與四至間距的地形圖;擬建房層高和面積。
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房的,還應當公示權屬證明材料。
公示期滿且村民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公示情況報告,並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加具意見後,由村報建員在3個月內報送鎮(街)經辦部門。
第十二條 鎮(街)提前介入現場實勘
鎮(街)經辦部門在村民建房申請和審核情況公示期間可提前介入工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公示情況、選址用地面積、地類、四至情況,以及是否符合經批准的村莊規劃等,並認真填寫《現場勘察記錄表》。
經現場實勘,資料齊備、真實的,鎮(街)經辦部門委託測量單位現場放線、驗線,測量單位出具用地紅線及建築控制線圖,用於設計單位出具建築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鎮(街)受理
鎮(街)受理視窗現場審核申請材料,進行紙質媒介和電子系統登記。受理申請資料包括:
(一)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具意見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原件);
(二)申請人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原件);
(四)能夠反映擬用地位置、面積與四至間距的地形圖;
(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及負責人簽名的公示情況報告;
(六)建築設計方案圖,應當標明是否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中的設計方案;
(七)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房的,還應提供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宅基地證、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等);
經審核,申請資料存在錯誤但可當場更正的,鎮(街)受理視窗或經辦部門應指導當場更正;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村報建員,村報建員協助申請人補正資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鎮(街)在受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後,應當將有關申請事項在增城區政府門戶網上予以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四條 鎮(街)審批發證
鎮(街)經辦部門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可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議,報鎮(街)作出是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內容:
(一)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
(二)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用途管制要求。
(三)涉及軌道、道路、管線、高壓線、河道、邊坡等方面的,建築退讓距離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或諮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意見。
(四)建築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建築間距、建築外立面、建築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應符合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經現場實勘,資料齊備、真實且符合相關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審查階段發現申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鎮(街)應當自審核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如在審核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自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鎮(街)經辦部門應當在增城區政府入口網站上予以公布許可內容,並以方便公眾查閱的方式長期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五條 許可內容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和主要功能等內容。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文字號,按照“穗規劃資源村建證+〔年份〕+序號”格式編制。
第四章 許可的變更、延期與撤回
第十六條 許可變更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面積、高度、間距等確需變更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程式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涉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姓名、地名等的變更,申請人憑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直接向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決定的機關申請變更。
第十七條 許可延期
被許可人應當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開工,逾期未開工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屬檔案自行失效,失效後可以重新申請;有效期內無法如期開工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許可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申請延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延期申請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原件,並說明申請延期的事由。
第十八條 許可撤回
由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批後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開工
被許可人在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在工程開工前,應向鎮(街)申請組織測繪機構到現場進行放線、驗線。現場放線、驗線時,鎮(街)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待完成現場放線、驗線後,方可正式開工建設。在正式開工前,應到鎮(街)農村建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手續和提供“建房保險”。
工程開工前至規劃核實完成期間,被許可人應在工程現場顯要位置張貼公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所有附圖、附屬檔案複印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巡查監管
鎮(街)應加強本轄區村民建房活動的巡查監管,並組織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查,督促指導申請人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巡查應當2人或2人以上共同實施。
巡查人員應當填寫好巡查記錄,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
在巡查過程中發現被許可人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建設的,巡查人員應當堅決制止,並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鎮(街)報告。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報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規劃核實
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完工後,申請人應持以下資料向鎮(街)申請規劃核實:
(一)規劃核實申請表;
(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鎮(街)委託具有丁級及以上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規劃核實測量冊》。
鎮(街)受理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規劃核實申請後,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並於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劃核實意見。
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各項要求,或雖存在違法建設但已經過依法處理並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的,應當出具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劃核實意見。
第二十二條 違法建設處置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和鎮(街)應建立查處違法建設責任制,實行網路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
涉及違法建設的認定與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二十三條 產權登記
通過規劃核實的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可由申請人按有關要求備齊材料向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務公開
受委託的鎮(街)要制定並公布委託下放事權運行流程圖,流程圖應當明確承辦崗位、申請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申請人權利和投訴舉報途徑等,受委託的鎮(街)應將流程圖和委託書在單位辦公場所的顯要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 投訴受理
鎮(街)應當暢通渠道,積極受理相關投訴、建議或舉報,並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作出處理意見,並答覆投訴人。
根據投訴發現被許可人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的,鎮(街)相關部門應及時制止,並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處理。
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騙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檔案管理與監督
各鎮(街)應認真落實案卷歸檔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案卷管理,鎮(街)經辦部門應當如實記載業務審批過程中的各環節情況,形成格式統一、規範、內容完整的業務檔案資料,並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移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存檔。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應當通過檔案抽查、現場調查等方式加強對鎮(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工作的監管。抽查每年不少於1次,抽查比例不低於1/10,抽查的個案應當以隨機方式產生。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鎮(街)的規劃許可是否超越委託的範圍和許可權;
(二)鎮(街)實施規劃許可是否在法定條件之外增加或減少條件;
(三)鎮(街)是否存在將規劃許可權轉委託的行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開;
(五)程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標準收費的情況;
(七)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
(八)檔案保管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九)批後監管是否到位;
(十)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鎮(街)工作人員存在違法或者其他不當情況的,相關部門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印發的通知
增府辦規〔2020〕10號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增城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增城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細則》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反映。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8日
解讀
近日,增城區發布《增城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細則》(下稱《細則》),進一步規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對村民個人建設非公寓式住宅行為進行了規範。
《細則》遵循先規劃、後許可、再建設,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戶一宅、依法審批、公開公平、遏制違法建設的原則。
《細則》適用於增城區村莊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村民個人建設非公寓式住宅的規劃許可及監管。要求新批准的宅基地每戶建築基底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但面積不得超過相鄰層建築面積的25%,並對3層住宅的總建築高度、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築高度作出了明確要求,鼓勵採用坡屋頂。對村民已有證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總建築面積在280平方米以內,限高14米以內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積進行建設。需要注意的是,新建住房必須按照已經批准的規劃圖紙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
此外,《細則》還對新規劃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築間距、住宅建設申請原則和所需資料、建設用地審批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