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

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

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是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
  • 辦公地址:塔城市六和大廈地區環保、司法綜合辦公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區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區生態環境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政府對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地區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地區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地區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提出地區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自治區和地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行署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地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自治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擬訂地區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的實施。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地區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落實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組織實施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行署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地區相關規定,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組織擬訂並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擬訂地區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地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考核、預警預測,建設和管理地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地區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協調組織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負責環境信訪投訴案件的辦理。指導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承擔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
(十三)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綜合業務科
塔城地區環境監測站
塔城地區環境保護局宣傳教育中心
塔城地區環境監察支隊

現任領導

張福鈺,局長
阿依登·阿哈提別克,副局長
於曉東,調研員
李萬鋼,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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