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了調動地方、部門、企業的社會主義建設積極性,國家允許地方、部門、企業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作為國家基本建設資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對國家財政和信貸基本建設資金的必要補充,可以解決國家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地方、部門、企業按國家規定籌措的基本建設自籌資金,主要用於地方能源、運輸、建材、建築、農林水利、輕紡、機械電子、商業、文教、衛生、住宅、環境保護和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等方面的建設,以便起到對國家建設拾遺補缺,同時促進地方、部門、企業生產建設和改善人民生活的作用。隨著中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占基本建設投資的比重不斷上升,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1953~1957年的第一個五年計畫時期,自籌投資在基本建設投資中僅占9.7%,而在1958~1962年的第二個五年計畫時期上升為21.7%,1963~1965年為11.9%,1966~1970年的第三個五年計畫時期為10.7%,1971~1975年的第四個五年計畫時期和1976~1980年的第五個五年計畫時期分別上升到17.5%和22.8%,1981年達到43.2%,1982年為50.2%。
來源
中國基本建設自籌資金的來源,主要有:①省、地(市)、縣各級財政的地方機動財力和預算外專項資金(如工商附加稅、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稅、城市房地產稅、城市公房租金收入、農業稅附加、自籌企業收入等)。②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專用資金,主要包括企業專用基金,如利潤留成、生產發展基金、企業福利基金、主管部門管理費等。③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和以收抵支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項資金,如交通系統的養路費,中國小學雜費,衛生、體育、園林等單位的業務淨收入等。④國家機關的各種特種基金。上述專用資金都有專門用途,要按專款專用的原則,在保證國家規定的用途的正常需要之後確有剩餘,經過批准才能用於基本建設。
原則要求
基本建設自籌資金種類多、範圍廣,來源比較零星分散,使用方向複雜,必須加強管理。基本建設自籌資金管理的原則和要求是:①各地方、部門、企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和
基本建設程式辦事,並需經國家綜合平衡後納入國家
基本建設計畫。地方、部門自籌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及其具體項目,由地方、部門負責平衡,經國家計畫委員會審核確定計畫額度,執行中允許在10%的範圍內浮動。②自籌資金來源必須正當,數量要落實,使用要符合規定,不準亂拉和挪用、擠占其他用途的資金。③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要的材料、設備、施工力量必須落實,不得擠占生產維修、支援農業和供應市場的材料。④自籌資金必須在建設銀行專戶存儲,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由建設銀行負責撥款和監督。同時,除用於能源、交通、學校教學設施、醫院醫護投施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投資外,要徵收建築稅;對超過國家計畫規定浮動範圍的自籌投資,要採取經濟手段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