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

基建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

基建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是指對國家計畫確定的建設項目實行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材料消耗包乾的責、權、利相結合的一種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建設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的有關各方,要通過協定,契約或其他合法手續。明確規定包保的內容、條件、責任和經濟權益,緊密配合,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包乾任務。

包乾指標按照國家或部門、省、市、自治區批准的現行定額和標準計算確定。沒有統一定額標準的,由設計、施工、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按平均先進的原則共同編制,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包建項目在工程竣工後,如有資金結餘,建設單位實行“五五”分成,即,上繳國家50%,企業留成50%。企業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別用於企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分成收入;施工單位包乾節餘的資金作為企業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留成和使用。如包建項目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長,質量低劣,超過概、預算,其損失由包乾單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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