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標有限原則

執行標有限原則又稱執行有限原則,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執行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在民事執行中,人民法院只能把物和行為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人身不能作為執行對象。

執行標的有限原則有兩層含義:其一,執行的標的限於財產或行為,而不包括人身。其二,對財產的執行也有一定的範圍。換言之,對義務人的有些財產不能予以執行。具體說,這些財產主要有: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2、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時,在未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維持其正常生產的設備、廠房等;3、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時,進行正常活動必不可少的流動資金。對這些財產的執行限制,同時體現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此外,還有些財產在性質上不適於強制執行,如遺像、牌位等,因而它們不可能作為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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