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又稱“執行文書”。當事人申請執行或法院依職權採取執行措施的根據,即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刑事訴訟的執行根據是刑事裁決及其他法律文書;民事訴訟的執行根據有以下幾種:(1)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2)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3)仲裁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由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4)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5)人民法院製作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的裁定書;(6)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行政訴訟執行的根據是行政裁決文書。執行根據一般交由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或執行標的所在地法院執行。涉外執行根據,由涉外仲裁機構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執行。

定義,特徵,種類,

定義

執行根據是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由有關機構依法出具的、載明債權人享有一定債權,債權人可以據以請求執行的法律文書。

特徵

1.它是一種法律文書。
2.它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
3.它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規定屬於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不具有給付內容,或者雖有給付內容但法律規定不屬於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不能成為執行根據。
4.它是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由法院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

種類

根據法律文書製作者的不同,執行根據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等;二是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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