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根據又稱“執行文書”。當事人申請執行或法院依職權採取執行措施的根據,即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刑事訴訟的執行根據是刑事裁決及其他法律文書;民事訴訟的執行根據有以下幾種:(1)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2)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3)仲裁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由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4)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5)人民法院製作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的裁定書;(6)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行政訴訟執行的根據是行政裁決文書。執行根據一般交由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或執行標的所在地法院執行。涉外執行根據,由涉外仲裁機構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