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根據有效性

執行根據有效性,是指我國執行機關在開展執行工作時,必須有執行根據,而且作為執行根據的司法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包括人民法院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等。

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包括人民法院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等。對於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執行機關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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