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監察

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係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執法監察
  • 外文名:Law Enforcement and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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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督促相關各方履責,其中的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執法監察的學術研究一直滯後於執法監察的實踐,也導致對執法監察的許多模糊甚至是錯誤的認識。

執法監察二重性

在執法監察領域實踐領域,執法和監察被長期混用、互相替代使用,有其特定的歷史原因,是伴隨著依法治國的進程而逐步推進的。如土地執法監察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城管執法監察、紀檢執法監察在不同的檔案中也經常被稱為**監察(如勞動監察海洋監察環境監察城建監察紀檢監察等),或**執法(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城管執法、文化執法、規劃執法、環保執法等),或**監察執法(如紀檢監察執法、城建監察執法、城管監察執法、環境監察執法、安全監察執法等)。《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執法具有監察的意涵,監察具有執法的屬性。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有助於糾正執法監察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管、執法與監督錯位等問題,實現執法監察驅動的法治視野下社會各方參與共治理。

執法

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是城市管理監察的重要手段。城市管理執法則強調在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監察

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督促相關各方履責,其中的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城市管理監察則強調監督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依法履行城市管理領域的義務和責任。

執法監察主體

執法監察主體是指代表國家在某個領域行使執法監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如行使土地執法監察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勞動行政執法監察的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的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部門、行使海洋監察執法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這些部門的執法檢察權主要針對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調節的政府、市場、社會各方。
紀檢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主體是一個特例,特指行政監察機關,而且監察的對象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全過程,以及某一階段各種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活動。

概念辨析

執法監督

執法監察不是執法監督,有人經常講執法監督與執法監察混淆。執法監督是對執法監察等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行政執法監督指的是負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範進行監察與督促,並且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特徵之一是它是對行政機關各部門尤其是行政執法專門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的監督。這些機關內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關事務,不在監督之列。

行政監察

有人經常講執法監察與行政監察混淆。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特指行政監察機關依照國家賦予的職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全過程,以及某一階段各種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活動。基於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執法監察不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般行政紀律的監察,而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為實現各項管理目標而進行各項管理活動中的執法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執法監察作為行政監察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行政監察的核心。
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黨章》等其他黨內法規和《憲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和職責,對黨的組織和黨員、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黨的章程及黨的其他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決定、命令情況進行的檢查和監察。
1、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是有特定主體,即紀檢監察機關。
2、基本定義:1993年紀檢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後,各級專門設定了執法監察室,執法監察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變化,主要是擴大了監督對象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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