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執法監察總隊

中國海洋執法監察總隊是根據黨的十八大會議精神要求,按照新一輪“大部制”改革方案及《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草案)》,將分散在海監、漁政、海關、海事、公安邊防等多個部門海洋執法權進行重新整合而組建的一個新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海洋執法監察總隊
  • 職能:管理全國海洋事務
  • 類別:職能部門
  • 地區:中國
資料
“大海洋”格局期待
在過去的一年之中,從渤海溢油事件,到南海、東海主權之爭,海洋管理的地位從中央決策層面到民眾層面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業內多位專家表示,這很有可能成為海洋管理體制改革的契機。
1964年,中國已設立國家海洋局。但直到1989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國家海洋局才被明確為管理全國海洋事務的職能部門,同時原有分散的海洋行業管理得以保留。至此,“海洋綜合管理與分部門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確立,並延續至今。但海洋局一直被認為是“弱勢部門”,海洋的實際管理職能分散於海洋、漁政、海事、公安邊防、海關、國土、文物、旅遊以及石化、石油企業等各部門和行業。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體制已經日漸成為中國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權益維護的掣肘。
2003年國務院印發的《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是中國首個指導全國海洋經濟發展的綱領性檔案。該綱要涵蓋了海運、船舶工業、港口開發等多個領域,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在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經濟學院教授劉曙光看來,該綱要在實施過程中首先暴露出來的問題便是實施主體不明確。
此外,目前中國的海洋執法權同樣分散在海監、漁政、海關、海事、公安邊防等多個部門手中。一位基層漁業監督管理站站長表示,海洋執法的現狀是,各個執法隊伍皆遵照各個主管部門頒布的法規進行執法。“比如漁政主要遵守的是《漁業法》,漁政的船出去只能管捕魚的,其他的不能管,因為沒有執法權。”
現實中高度分散的行業管理,使得國家海洋局無論是在海洋經濟的發展或是海上突發事件的處置中,處境都頗為尷尬。
實際上,海洋管理體制改革多年呼聲不斷。早在上世紀90年代末,時任國家海洋局管理司司長鹿守本就開始呼籲對海洋的綜合管理。《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更明確表達了逐步理順海洋管理體制的方向。
在2012年3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紀委書記呂濱總結海洋管理體質存在的弊端主要包括,缺乏高層次的統籌決策機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威性不夠,海上執法力量分散,效能發揮不足。
呂濱還向全國人大提交了《關於改革完善我國海洋管理體制的建議》(下稱《建議》)。這份《建議》可視為國家海洋局對未來海洋管理體質改革的預期。
《建議》分別從以下三個層面展開闡述。一是在決策層面,成立中央海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中央、軍隊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向中央提出事關國家海洋事業發展的大政方針和政策建議 處置海上突發事件。二是在管理層面,成立國務院直屬海洋主管部門,涉海有關職能由該部門實施綜合管理。三是在執法層面,組建中國海洋執法監察總隊。整合海洋執法力量,建立一支統一的海上執法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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