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獸醫

執業獸醫

執業獸醫是指具備獸醫相關技能,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取得獸醫執業資格,依法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執業獸醫
  • 概述:執業獸醫是指具備獸醫相關技能
  • 資格考試:制度 內容 委員會
  • 執業註冊:註冊機關 註冊資料 證書頒發
  • 制度的建立:我國將實行執業獸醫制度
  • 執業活動管理:兩個以上動物診療機構執業
  • 頒發部門: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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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執業獸醫是指具備獸醫相關技能,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取得獸醫執業資格,依法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執業獸醫,包括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

制度的建立

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的規定,我國將實行執業獸醫制度。
2007年8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應憑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註冊;經註冊的執業獸醫,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活動。確定了我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制定了《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格考試

制度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第九條 具有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者水產養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內容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內容包括獸醫綜合知識和臨床技能兩部分。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學科包括動物解剖與組織胚胎學、動物生理學、動物生物化學、獸醫藥理學、獸醫病理學、獸醫微生物學與免疫學、獸醫傳染病學、獸醫寄生蟲學、獸醫公共衛生學、獸醫臨床診斷學、獸醫內科學、獸醫外科與外科手術學、獸醫產科學、中獸醫學、獸醫法律法規等15門學科。

委員會

農業部組織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承擔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並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

執業註冊和備案

註冊機關

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向註冊機關申請獸醫執業註冊;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輔助活動的,應當向註冊機關備案。

註冊資料

申請獸醫執業註冊或者備案的,應當向註冊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申請表或者備案表;
(二)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及其複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六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四)身份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
(五)動物診療機構聘用證明及其複印件;申請人是動物診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提供動物診療許可證複印件。

證書頒發

註冊機關收到執業獸醫師註冊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獸醫師執業證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註冊機關收到執業助理獸醫師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真實的,應當發給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
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姓名、執業範圍、受聘動物診療機構名稱等事項。
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吊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不滿二年的;
(三)患有國家規定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的。
執業獸醫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註冊或者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註冊和備案的執業獸醫名單逐級匯總報農業部。

執業活動管理

1、執業獸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動物診療機構執業,但動物診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除外。
2、執業獸醫師可以從事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檔案等活動。
3、執業助理獸醫師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協助開展獸醫執業活動,但不得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檔案。
4、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水產養殖專業的學生可以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進行專業實習。
5、經註冊和備案專門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不得從事其他動物疫病診療。
6、執業獸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按照技術操作規範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診療輔助活動;
(三)遵守職業道德,履行獸醫職責;
(四)愛護動物,宣傳動物保健知識和動物福利。
第二十七條 執業獸醫師應當使用規範的處方箋、病歷冊,並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籤名。未經親自診斷、治療,不得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檔案。
執業獸醫師不得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檔案。
第二十八條 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不得擅自進行治療。
7、執業獸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用藥,不得使用假劣獸藥和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執業獸醫師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8、執業獸醫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活動,其所在單位不得阻礙、拒絕。
9、執業獸醫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向註冊機關報告。

歷年執業獸醫師分數

按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2015年全國全科類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分數合格線分別為215分和191分;2015年全國水生動物類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分別為159分和146分。2015年西藏自治區獸醫全科類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分別為182分和140分;2015年西藏自治區水生動物類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分別為135分和109分。
2014年國家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
獸醫全科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26分,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04分;
西藏自治區獸醫全科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90分,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29分;
2013年獸醫全科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29分,獸醫全科類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06分;水生動物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69分,水生動物類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53分。
2012年獸醫全科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20分,獸醫全科類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96分;水生動物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77分,水生動物類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61分。
2011年分數線情況:2011年獸醫全科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12分,2011年獸醫全科類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91分,2011年水生動物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74分,2011年水生動物類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56分。2010年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30分,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00分。

  
2010年國家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
2010年獸醫全科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30分,獸醫全科類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00分.
2009年國家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
2009年獸醫全科類執業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40分,獸醫全科類執業助理獸醫師合格分數線為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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