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考試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者水產養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內容包括獸醫綜合知識和臨床技能兩部分。
農業部組織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承擔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並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成績符合執業獸醫師標準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符合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標準的,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
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由農業部頒發。
執業註冊和備案
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向註冊機關申請獸醫執業註冊;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輔助活動的,應當向註冊機關備案。
申請獸醫執業註冊或者備案的,應當向註冊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申請表或者備案表;
(二)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及其複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六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四)身份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
(五)動物診療機構聘用證明及其複印件;申請人是動物診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提供動物診療許可證複印件。
註冊機關收到執業獸醫師註冊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獸醫師執業證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註冊機關收到執業助理獸醫師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真實的,應當發給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姓名、執業範圍、受聘動物診療機構名稱等事項。
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動物診療機構
具備特定條件,從事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經營性活動的機構,在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並獲工商營業執照後,可在規定的診療活動範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國家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
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五)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七)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手術台、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向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二)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點陣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
(三)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設施設備清單;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範的名稱。不具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能力的,不得使用“動物醫院”的名稱。
動物診療機構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准。
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範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到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動物診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另行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