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精神,2005年5月14日,國務院以國發〔2005〕15號印發《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建立健全獸醫工作體系、加強獸醫隊伍和工作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獸醫工作的公共財政保障機制、抓緊完善獸醫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對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7部分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 發文字號:國發〔2005〕15號
  • 發文機構:國務院
  • 發文時間: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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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和完善獸醫管理體制,對於從根本上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提高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和國際競爭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精神,現就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充分認識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獸醫工作是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現行獸醫管理體制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尤其是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清晰、法律不完善、隊伍不穩定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動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目前國際上特別是我周邊國家重大動物疫病時有發生,甚至出現局部蔓延,對我國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形成較大壓力。因此,改革獸醫管理體制已經成為當前十分緊迫的任務。
二、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二)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提高動物衛生監管執法水平,提高動物防疫公共服務能力,促進養殖業穩定發展和農民增收,確保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
(三)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健全機構、明確職能、理順關係、完善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統一、透明、高效的獸醫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穩定和強化基層動物防疫體系,提高獸醫管理機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我國動物衛生工作全面發展,不斷提高我國動物衛生及其產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獸醫工作體系
(四)建立健全獸醫行政管理機構。中央一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列入農業部的內設機構。省以下獸醫行政管理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養殖業發展情況和獸醫工作需要確定,並按程式報批。上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對下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負有指導職責;各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對動物防疫、檢疫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要加強獸醫醫政、藥政管理,實施官方獸醫制度。
(五)建立獸醫行政執法機構。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對現有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各類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與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執法工作,獸醫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對其進行歸口管理,並加強其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技術手段和能力建設。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
(六)建立健全各級獸醫技術支持體系。承擔動物疫病監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等技術支持機構(實驗室)是獸醫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的重要技術保障和依託。要整合現有獸醫技術支持機構和資源,按照綜合設定的原則,建立健全各級獸醫技術支持體系。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獸醫技術資源,通過充實力量、資格認可、安全監管,切實加強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區域診斷實驗室建設。
(七)切實加強基層動物防疫機構建設。根據經營性服務和公益性職能分開的原則,積極推進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由縣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鄉鎮或區域設立畜牧獸醫站,人員、業務、經費等由縣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承擔動物防疫、檢疫和公益性技術推廣服務職能。要將原由鄉鎮畜牧獸醫站承擔的診療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進行科學界定,並與公益性職能合理分離,使其走向市場。鼓勵和引導鄉鎮畜牧獸醫站分流人員創辦經營性獸醫服務實體。
四、加強獸醫隊伍和工作能力建設
(八)逐步推行官方獸醫制度。官方獸醫是指經資格認可、法律授權或政府任命,有權出具動物衛生證書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國家逐步推行官方獸醫制度。現有獸醫工作人員,要通過業務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並經資格認可、政府任命等辦法,逐步進入官方獸醫隊伍。各級獸醫工作機構的人員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和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九)逐步實行執業獸醫制度。從事動物疫病診斷、治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執業獸醫資格。對獸醫體制改革中分流出來的獸醫人員,依法納入當地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參保的分流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其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各地要通過成立獸醫行業協會等方式,實行行業自律,規範從業行為,提高服務水平。
(十)切實加強獸醫工作能力建設。要重視和加強獸醫教育,保證人力資源儲備,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獸醫科學研究,完善動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提高科學防治水平。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獸醫事務,跟蹤研究國際動物衛生規則,及時調整和完善國內相關政策。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技術推廣、疫情測報等機構的能力建設,切實加強養殖水域的生態環境監測和水生動物病害防治監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獸醫工作的公共財政保障機制
(十一)建立科學合理的經費保障機制。獸醫行政、執法和技術支持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統一管理。對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實行全額預算管理,保證其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轉費用。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撲滅經費以及動物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等經費,由各級財政納入預算、及時撥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檢疫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經費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十二)加強動物防疫體系的基礎設施建設。充實、完善各級獸醫工作機構的設備、條件,建設各級各類獸醫實驗室,提高診斷、檢測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是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要按照全國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並將建設項目納入年度計畫,認真組織實施。
六、抓緊完善獸醫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體系
(十三)加快獸醫工作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則,參照《國際動物衛生法典》和國際通行做法,建立完善動物衛生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研究制定官方獸醫管理、執業獸醫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在獸醫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加強對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
(十四)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由農業部牽頭,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導,及時總結經驗,發現並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十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農業部備案後組織實施。各地獸醫工作機構的調整改革,原則上要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各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編制、財政、人事、發展改革(計畫)、勞動保障等部門認真組織落實改革方案,並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確保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的正常開展。
國 務 院
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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